保安成家贼 能不能拒付服务费?法院:合同双方都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3-02
物业公司索要保安服务费遭拒,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服务对象锦城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64000元。锦城公司一肚子委屈:厂区保安监守自盗,家贼难防,还敢要费用?于是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日前虹口区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锦城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同时也支持了锦城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要求。
【案情回放】
上海某物业公司与锦城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锦城公司聘用物业公司保安4名,负责锦城公司两个厂区的安保工作,服务费每个月16000元,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派出保安,锦城公司却没有按约支付每月的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之后,2017年7月的某个夜晚,在锦城公司厂区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了两名正在窃取化学原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嫌疑人竟然是该公司向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而且他们已经是第二次作案了。原来这两位保安听说这些化学原料很值钱,就想借此捞点“外快”,这两名保安之后也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
于是,锦城公司似乎更是找到了拒付服务费的理由,并且立即终止了与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合同》。
【以案说法】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安盗窃,犯罪嫌疑人自会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合同,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相应费用却不能因此免除。根据双方的约定,锦城公司要支付保安服务费并承担迟延付服务费的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对于其员工的犯罪行为也负有责任,理应赔偿锦城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据此,法院判令锦城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64,000元以及违约金4,000元,物业公司则赔偿锦城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金6,500元。
(以上公司均系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撰写:虹口法院 张廷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