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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具付了钱却取不了货 家居商店称交易是前员工个人行为 法院:收据来源于家居商店,前员工系职务行为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3-19

    王女士最近遇上了烦心事,为了装修房屋,她在一家家居商店订购了家具、建材,然而付了钱却取不了货,找到店家想讨个说法,却被告知该交易是前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店家无关。明明是在店里买的产品,怎么就不承认了呢? 
【案情回放】 
    王女士在诉状中提到,其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曾多次至某家居商店购买橱柜、木门及其他装修材料,并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店员小沈支付了9.2万元货款。 
    由于家居商店到了约定日期仍未履行交货及安装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货款9.2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作为证据,其中收据对应的交易金额为5.98万元。 
    然而在庭审中,作为本案被告的家居商店却表示自己很冤枉。家居商店指出,从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是将钱款直接支付给了店员小沈,家居商店并未收到货款。而小沈在2015年11月底就已经离职了,王女士所谓的交易是她与小沈之间的个人交易,与家居商店无关。此外,家居商店还指出,王女士所称交易中的部分货物并非该商店的销售范围,收据的书写有涂改痕迹,不符合该店的要求。 
    作为家居商店的证人,小沈出庭进行了陈述:其确系家居商店的前业务员,为了工作需要有权使用盖有家居商店合同专用章、财物专用章的空白收据;王女士向法庭提交的4份收据确系其开具,并且收取了王女士5万余元货款,但未交付任何货物,小沈信誓旦旦地表示愿向王女士返还5万余元货款,并称此事与家居商店无关,但当王女士要求其即刻归还时,又说已被其花用,现无还款能力。显然,家居商店与小沈相互推委,欲置王女士于“款货两空”的不利境地。 
    既然是在商店里购买的商品,为什么要将货款交付给店员个人,而不是在收银台进行支付呢?原来王女士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小沈在向其推销产品时曾告诉她,如果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小沈的话,小沈可让王女士享受“跳单价”,即跳过家居商店享受生产商的批发价,在差价利益的驱使下,王女士轻信了意私吞其货款的“黑心”店员小沈。 
【以案说法】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沈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首先,王女士至被告经营的家居商店购买橱柜、木门及其他装修材料,小沈又以该门店业务员身份接待王女士并多次与王女士洽谈买卖事宜;其次,小沈开具给王女士的收据4份均来源于家居商店,且其中3份盖有该商店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此,法院认为小沈在本案中的行为非系个人行为而系职务行为。 
    至于家居商店所述小沈在此之前已离职、涉案买卖不符合其交易习惯、小沈开具的收据不符合其书写要求等,因上述事项均系其内部管理事宜,又小沈确认收据来源于家居商店并盖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故无论家居商店所述是否属实,作为一般买家的王女士既无从知晓也无权审查,且家居商店对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并无异议,故家居商店欲以此否认小沈履行的系职务行为并不认可收据上的合同专用章,该主张显为无理,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小沈以家居商店名义开具给王女士的收据总额为5.98万元,故在家居商店拒不履行交付相应货物的情况下,其应就该款向王女士承担返还责任。至于王女士要求家居商店返还的其余款项,因未能提供由家居商店或小沈出具的收款凭证,又家居商店及小沈均否认收到相应款项,故按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情况,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家居商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女士货款5.98万元。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疏漏。首先,作为经营者的家居商店,没有尽到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其次,作为消费者的王女士,也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没有仔细核对收据所载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是否一致,给自己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障碍。对于法院在判决中未予支持的部分,即王女士所主张的收据以外的金额,王女士可向小沈另行主张。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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