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货款换不来货 卖家竟称钱款是“赌债” 法院:依法依据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3-26
小李向刘哥购买铜沙,给了货款却未收到货,多次要求给钱不得,便要求对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但对方依旧未还钱,后诉至法院。而刘哥竟然声称不存在这笔交易,欠条并非货款,而为“赌债”。青浦区法院依法依据,明晰案情,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共计91万余元。
【案情回放】
小李做铜沙生意时认识了大他几岁的刘哥。刘哥在福建租赁了场地卖矿石。小李说2013年8月份他和刘哥谈好一笔铜沙生意,总价有两百多万。前期都挺顺利,但2013年10月至11月,其陆陆续续给了货款却迟迟没有拿到货。这让小李很着急,便多次找刘哥商量这事。当时,刘哥写下一张借条,金额为91万余元,承诺2014年1月份还清。这白纸黑字还是未能兑现,无奈之下小李选择诉讼。
法庭上,刘哥辩称,小李虚构交易,并不存在给了货款不发货的情况。他解释了这张欠条的来源,说自己平时晚上会和同事朋友打牌,之后小李也加入进来,多次下来自己输了不少钱,之后小李来要钱但自己一下也拿不出,便写了欠条。他说,和小李是有过铜沙交易的,但都是先验货再付款的,需要经过第三方过磅、检验确认再付款。小李说的货肯定交付给他了,他才会支付货款的。
小李傻了眼,他认为刘哥完全是在狡辩,明明货款给了刘哥,而想要回又不得,竟被他说成赌债。除了汇款证明,小李又拿出与刘哥联系的短信为证据,里面多条涉及诸如“哥,想办法发货,我现在要抵公司的账”等内容,而对方也回复“好的。”还有刘哥发的短信中有“我把货卖了,钱你先拿去”等内容。对此,刘哥认为双方之间确实有过交易,这些短信可能是以前的交易往来,并不是小李说的那一笔。
【以案说法】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向被告购买铜沙的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称是2013年10月到11月的货未交付,而其在11月下旬催促被告交货时,被告也表示要发货,并未否认此事,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也表示在想办法筹款,并未否认欠钱一事。这些从短信往来内容可以明确,而被告称借条为打牌形成的赌债具有非法性,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被告辩称铜沙交易为先交付货物,后支付货款,并经过过磅和检验,其未提供相应的任何单据证明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故法院对此主张也不能支持。再次,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借条,被告也未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胁迫情况或其出具借条后有报警等行为,故法院确认借条真实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91万元余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