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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搭乘飞机遗失行李 称内有贵重物品诉请航空公司赔偿 法院:原告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按一般托运行李进行赔偿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4-02

刘先生坐飞机遗失一件重1.8公斤、装有贵重物品的托运行李,为此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1万元。上海长宁区法院近日审结这起案件,由于证据不足,刘先生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庭判决航空公司按每公斤100元的行业标准,赔偿刘先生180元。

【案情回放】

2015年2月,35岁的刘先生携妻儿举家南迁。当日,刘先生一家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郑州飞往上海。到达虹桥机场后,刘先生发现托运的四件行李中,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纸箱不见了,遂办理了行李遗失登记手续。在之后与航空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刘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刘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没有积极查找遗失行李,并对其查看监控视频的要求拖延、搪塞,在事发一周后才派人陪他向机场派出所报案,以致无法提供相关视频导致警方不予立案。刘先生主张,遗失的纸箱内存放有价值7万余元的名贵手表和金银饰品,另有2万元的借据以及学历证明等重要证件,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及因补办证件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1.9万余元,共计近11万元。

航空公司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辩称:刘先生将贵重物品和重要证件放入一次性使用的纸箱打包托运,做法不妥,真实性存疑;如果刘先生确实这样做了,就存在重大过失,后果应当自负;民航客运规则规定,乘客托运贵重物品应当进行申报;被告在履行承运义务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错,原告遗失行李,根据行业规定按照行李重量以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

长宁区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航空公司应赔偿原告刘先生180元;驳回刘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外出旅游或在酒店住宿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和理解的一般生活常识,乘坐飞机自然也不例外本案原告报失的名贵手表、金银饰品、债权凭证、学历证明等物品,体积并不庞大,能够随身携带。原告以纸质盒箱采用简易包装后进行托运,从财产防损的安全性考虑,原告这样做有失妥当。被告对原告报失物品是否存放遗失行李中提出质疑,原告没有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原告指称被告在原告报失以后采取的措施不力,错失了找回失物的机会。但原告的指称仅是其指望寻回失物的一种可能性,不是行李遗失的原因。《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规定,对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和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遗失的行李只能按一般托运行李进行赔偿。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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