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招财童子”卡通形象 旅游网站手机APP被诉侵权 法院:未经许可使用美术作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4-09
2016年春节前夕,某大型旅游网站推出新春促销活动,并在其手机APP上制作了相应的推广页面。然而,由于页面上使用了一个未经授权许可的卡通猴形象,设计制作该页面的旅游网站被卡通猴形象的权利人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该旅游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7000元。
【案情回放】
治图公司是辽宁的一家动漫企业,近年来了创作了原创动漫品牌形象“招财童子”系列。为配合农历猴年的到来,2015年该公司推出了“招财童子之猴年大吉”系列美术作品,并进行了发布。2016年年初,治图公司发现,某旅游网站使用了该系列中一个手提鞭炮、身着中式传统棉袄奔跑的卡通猴形象用于推广宣传。
治图公司认为,旅游网站此举侵害了该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和其他合理开支5000元。
治图公司出示了辽宁省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记载了名称为《招财童子-猴年大吉6》的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治图公司,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8月7日。同时,根据公证书显示,在运行于手机上的涉案的旅游APP软件“新春游惠”页面中,确实使用了涉案卡通猴形象,该形象与治图公司的作品完全一致。
庭审中,旅游网站承认使用了涉案作品,称当时是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该公司辩称,涉案的页面使用时间仅从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页面用户访问数量共计15.9万余人次,公司并未从中直接获益,也没有给治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治图公司的索赔数额不合理。
【以案说法】
问:涉案手机APP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赔偿?
答:根据作品登记证书的记载,治图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旅游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APP软件页面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其行为已侵犯了治图公司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创作难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损害后果等情况,酌情确定。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