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指镶嵌不牢蓝宝石脱落遗失 法院:珠宝公司设计存缺陷应全额赔偿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4-23
消费者杨先生委托一家珠宝设计公司定作一枚蓝宝石戒指,可戒指完工后仅佩戴了一个月,宝石就与戒托发生脱落丢失。杨先生认为钻戒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宝石丢失,遂将珠宝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珠宝公司应退还定作费1980元,并赔偿宝石的损失1万元。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杨先生在某珠宝展上花了1万元购买了一颗星光蓝宝石。之后,他找了一家专门定作钻戒的珠宝设计公司,要求用这颗蓝宝石定作一枚戒指。在收取1980元定作费后,珠宝公司为杨先生制作了戒托,并将宝石镶嵌后交付给了杨先生。
然而,在佩戴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外出时,杨先生猛然发现自己戴在左手无名指戒指上的蓝宝石已不翼而飞只留下戒托。在反复寻找未果后,杨先生报警求助但仍然没有找到宝石。杨先生认为,珠宝公司仅用胶水来固定、粘合宝石与戒指,导致宝石丢失。为此,他多次找到珠宝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
杨先生还向市消保委反映了情况,市消保委黄金珠宝饰品专业办公室出具镶嵌饰品责任评鉴意见书,专家评鉴结果为设计制作有缺陷,未能镶嵌牢固,致使宝石脱落,建议厂方承担全部责任。拿着消保委的评鉴意见,杨先生再次找到珠宝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仍然拒绝。杨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宝公司退还198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5940元,并赔偿珠宝损失1万元。
庭审中,珠宝公司辩称,使用胶水作为辅助镶嵌工序在行业中是被允许的,杨先生在数月后将宝石遗失,提出索赔不合理。同时,鉴定是消费者的单方行为,报告的资质和合法性都有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杨先生的陈述和举证情况看,现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杨先生所述事实可以依法予以确认。蓝宝石从戒托上遗失系珠宝公司的设计制作存在缺陷所致,珠宝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定作戒托的费用支出1980元和蓝宝石的价值1万元。至于杨先生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消保委的评鉴意见书是否具有证明力?
答:消保委的评鉴意见书是在杨先生向市消保委反映情况后委托鉴定所作出,符合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的正常维权流程,评鉴结果具有证明力,应当予以采纳。珠宝公司虽对该评鉴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也未申请对戒托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
问:珠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一般而言,为蓝宝石量身定作的戒托应当具备良好的包裹性,在没有明显外力作用的情况下,蓝宝石本身不会从戒托上脱落。本案中,杨先生已对珠宝公司履行定作义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及造成的损失完成举证义务。转而应由珠宝公司就其承揽定作符合质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而珠宝公司并未尽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承揽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