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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定高价拍卖未能成交 收藏者起诉讨回1.8万元服务费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4-26

    曾有买家开价20-30万元的画作,被某艺术品公司定出180万元的高额售价,但必须先支付1.8万元服务费,才能由该公司为其操办拍卖交易,但拍卖最终未成,收藏者起诉讨回服务费,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案情回放】

 市民陈先生收藏有一幅著名画家史国良先生的画作想要出售,有买家向他提出以人民币20至30万的价格购买,但是他对于藏品的价格总是心里没底,于是通过网络向被告艺术品公司咨询。该公司提出要陈先生带着藏品面谈,待陈先生到场,该公司员工查看画作之后告知陈先生,史国良的作品市场价高昂。陈先生心动了,将售价定为180万元,并与被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委托被告进行藏品的交易。被告公司按照评估价格的1%收取了陈先生服务费1.8万元。然而让陈先生感到不满的是,被告收款之后,只是组织陈先生参加了一场小规模、非正规的拍卖活动,最终藏品也未能成交。陈先生认为被告公司虚高了涉案画作价格以收取高额服务费,提供的服务流于形式、成本极低(如公司网站的展览展示、拍卖会规模极小等),故愤而起诉到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画作的拍卖保留价180万元,是陈先生自己确定的。与陈先生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参加拍卖、藏品展示展览、设计制作藏品图录、网站宣传推广、客户推荐交易、藏品交流服务等,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已经全部完成,因此陈先生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根据,请求法院驳回。 

【以案说法】

 该合同虽然全面细致,但对于被告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规模、效果等并未约定相应标准,而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也很难说明显不合常理,所以无法据此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藏品180万元的拍卖保留价,合同中载明是原告陈先生确定,并由陈先生在附件中予以确认,陈先生认为被告公司虚高了藏品价格,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所以法院对他的说法难以采纳。

鉴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陈先生要求返还1.8万元服务费的诉请。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务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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