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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伪造临时号牌出险后遭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可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5-07

 屡屡拍不中“沪牌”,丁女士找人办理了外省市临时号牌,岂料该号牌竟是伪造的假牌照。而更让丁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作为理由拒绝理赔。颇感无辜的丁女士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对丁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去年2月,丁女士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等商业保险。由于竞拍上海车牌额度拍卖始终没有成功,她先后办理了三次上海临时号牌。到了第四次,销售人员称无法再办理上海临时号牌。为此,丁女士找人办理了一张内蒙古的临时号牌。

 430,丁女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丁女士的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丁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查勘,确认被撞出租车损失为1.06万元。丁女士支付了自己的保险车辆修理费9万余元并向出租车车主支付了赔款1万余元。

 此后,丁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书面形式告知,因临时号牌系伪造,依据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给予赔付。对此,丁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约理赔。

 丁女士认为,保险条款中只约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并未约定使用伪造号牌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保险公司则辩称,公司向当地车管所核实了号牌的真实性,该临时号牌的持有人并非丁女士。由于丁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故保险公司依约作出了拒赔决定。审理中,法院确认了丁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临时号牌是他人伪造的。

 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时丁女士没有合法有效的号牌,因此保险公司可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但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理赔款。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答: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保险人以有无真实有效号牌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丁女士认为上述条款未约定使用虚假号牌免赔,且只有无号牌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可免赔。该解释显然不符合对上述条款的通常理解。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可上路行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该法律规定已经公示且无理解上异议,任何人都须遵守。因此保险公司可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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