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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1万元办养生终生卡 不满服务质量退卡遭拒 法院判令美容会所退赔5万元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5-16

王女士花费巨款在美容会所办理一张“养生终生卡”,两年后却意外发现美容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卡却遭到拒绝。近日,杨浦区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判令解除合同,并酌定美容会所返还5万元。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王女士花11.8万元在美容会所办理了“养生终生卡”。两年后,王女士发现美容会所开具的发票是假的,她遂对美容会所展开调查,发现美容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卡却遭拒,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指出美容会所出售的药剂生产商已停产关闭。同时,美容会所未经变更登记,超越经营范围擅自销售美容产品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被工商部门责令整改。王女士认为,美容会所有过错导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1.8万元。美容会所辩称,王女士从办理会员卡起消费金额已超过11.8万元。同时自身已整改完毕,完全有能力继续提供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美容会所返还王女士会员卡费5万元。
【以案说法】
问:美容会所提出整顿完毕并具有继续提供服务的能力,为何仍判令合同解除?
答:美容服务合同需有美容机构人员亲自履行,且消费者需自愿接受服务,故人身依附性质非常明显。本案中,王女士多次举报被告,双方纠纷一直未能解决,彼此间的信任、理解不复存在,故双方已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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