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惠政策结束为由拒退3000元节能补贴 汽销公司被判向顾客退还补贴款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5-18
王女士购车时与汽车销售公司约定,待上牌后凭行驶证退还王女士节能补贴3000元。但王女士拍得汽车牌照后,销售方却以补贴政策结束为由拒绝退款。于是,王女士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3000元。近日,虹口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1日,王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价款为9.9万元。合同另约定:此车含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补贴,待该车上牌后王女士凭行驶证向汽车销售公司申请退还3000元。同月内,双方依约定履行了付款、提车等手续。
今年2月,王女士拍得汽车牌照,嗣后持行驶证至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还3000元。但汽车销售公司以节能补贴政策已经结束为由拒绝退款。无奈,王女士于今年6月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认为汽车牌照的竞拍需要一定的时间;合同上特别约定该补贴条款即是为了防止相关政策的变化给自己造成损失;此补贴款实际上是变相的购车优惠;合同为双方自愿签署,汽车公司应照此履责。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节能补贴政策执行至2013年9月30日止,期间王女士尚未上牌,故公司无法为其办理补贴申请。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应退还王女士节能补贴款3000元。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王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关于节能补贴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该合同文本由汽车公司制作,在“其他”条款栏内有3项手写的特约条款。其中第3项载明:此车含节能补贴,上牌后,凭行驶证退还3000元。上述条款内容文意清晰、并无歧义。因此,可认定王女士、汽车销售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问:王女士能否依约定取得节能补贴款?
答: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门经营汽车销售的法人,对有关政策内容及节能补贴款领取的程序,应有更为充分的了解。此外,现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在合同订立时及有关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汽车销售公司向王女士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和沟通。故即便政策有所变化,后果也不该由王女士承担。因此,王女士所诉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