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经典案例 > 合同纠纷 >

宣传册和货架促销信息不符 消费者状告易初莲花欺诈 购四件畅销薯片获赔500元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5-23

年终岁尾,沪上不少商家推出促销活动。然而,有些促销信息却暗藏陷阱,所标示的特价商品并不“特价”。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因发布误导消费者促销信息被认定构成欺诈。

【案情回放】

不久前,消费者小钟在位于杨高南路的易初莲花大卖场购物,看到一则贴在“泡吧小脆”货架的促销信息:购两件5.8元,单价3.9元省2元。小钟随即购买了原味和芥末味的“泡吧小脆”各一件,付款后却发现未享受优惠。第二天,小钟又一次前往购买原味和鸡肉味的“泡吧小脆”各一件,结算时仍没有优惠。

小钟认为,“泡吧小脆”货架上标注的促销信息,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泡吧小脆”不分口味均有购两件省2元的优惠。因此,自己两次购买“泡吧小脆”均未享受促销信息中标明的优惠,是受到易初莲花的欺诈。今年4月,小钟诉至法院,要求易初莲花赔偿1000元。

易初莲花表示,小钟购买的原味薯片,并不参加促销活动。自己在商品宣传册中展示的购两件省2元优惠,仅包括烧烤、芥末、鸡肉、番茄口味,且宣传册放在超市入口明显位置,因此并未故意隐瞒商品促销的真实信息。小钟则反驳,商品的具体信息应以货架上的展示为准。对同样有促销优惠的康师傅方便面,易初莲花就明确标注优惠为“劲爽、红烧、酸菜,5.9/袋”。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判决易初莲花构成欺诈,赔偿小钟500元。

【以案说法】

问:大卖场为何构成欺诈?

答: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易初莲花称“泡吧小脆”并非全部口味享有优惠,可货架上的标牌宣传,足以使不特定的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决定。此外,易初莲花提供的优惠商品宣传册中,所列商品多达几十种,要求消费者在购物前阅看并且熟记优惠细节而放弃货架上的直观优惠信息,既苛刻也不合情理。

问:500元赔偿金如何确定?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一律赔500元。本案中,小钟所购商品总价的三倍虽不足500元,但法院依法仍判决易初莲花赔偿500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顾问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服务范围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民商事案件服务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商债催收 侵权纠纷 典当纠纷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3.公司企业服务领域:

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草审查合同、章程、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股权转让、追讨欠款、产权交易、项目承包、融资贷款、企业解散破产、清算等。

4.非诉讼法律事务:

劳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法人治理、股权激励、破产清算、新三板挂牌等法律项目。

5.刑事案件服务领域:

刑事案件承办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代理或辩护业务。具体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代办取保候审、收集有关证据、控告、申诉及出庭。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 邮编:200436
  • 电话:13918087216
  • 邮箱:lihuish@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 个人简介 |  经典案例 | 服务范围 |  法苑杂谈 | 最新动态 | 联系方式  | 咨询留言 | 免责声明

李慧律师网站版权所有-copyright2014-2015.   沪ICP备14042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