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借贷双方约定将债权转变为股权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债转股这种受偿方式,也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将借款之债转为股权。借款协议对债转股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
1、如何认定债转股的性质?
2、债转股有哪些类型?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3、转股对债权人有何影响?有哪些利弊?
4、债转股协议中如何约定退出方案?
5、债转股协议中如何约定利息?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刘某和李某。2016年12月14日,A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12月向B公司借贷300万元,2017年后再“债转股”的融资案,B公司愿意继续投资。同日,A公司与B公司、刘某、李某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公司为借款方,B公司为出借方……A公司同意如借款到期无法偿还则通过债权置换股权的方式对A公司进行增资,以抵消向B公司借款300万元本息等。
2017年1月9日,B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A公司提供了借款。后A公司经过两次变更后,将注册资本从4708943元增加到11123084元。
后B公司认为A公司经营不好,且不同意A公司的经营理念,故不同意进行“债转股”,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庭审中,A公司辩称双方既然已经约定了“债转股”,B公司就应该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
B公司、A公司及案外人刘某、李某共同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B公司、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B公司依约放款后,A公司未按约还款,已满足了B公司债权置换股权的启动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是否享有“债转股”的选择权。对此,B公司主张放弃“债转股”,A公司则因无法偿还借款要求B公司完成“债转股”。本院认为,B公司享有放弃“债转股”的选择权,理由如下:
第一、《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B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以“债转股”的方式对A公司进行增资,虽然于协议签订同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了2017年后“债转股”的融资案,但协议形成在后,且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均由全体股东合意形成,若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存在相互矛盾的意思表示也应视为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了之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内容;
第二、从《借款协议》“鉴于”条款及“债转股”启动条件的条款约定来看,A公司在“鉴于”条款作出了同意“债转股”的意思表示,又在启动条件条款对B公司“债转股”权利作出了限制,即B公司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债转股”的权利,而并未对B公司不选择“债转股”予以限制;
第三、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B公司的借款实现“债转股”须A公司及其股东配合办理增资手续并就债权置换为股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但A公司并未就B公司“债转股”召开股东会或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且《借款协议》签订后,A公司又经过了两次增资,对于B公司“债转股”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均难以确定,“债转股”的方案实际难以完成。鉴于B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明确放弃了“债转股”的权利,故其有权按约向A公司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故,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返还借款本息。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债转股”性质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一、债转股的性质
债转股即将债权转为股权,可以进行债转股的债权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个人或企业、甚至可以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或职工。
如果债转股执行完毕,则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取而代之的是持有了债务人公司的股权。此时,债权人就无权再要求债务人公司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二、债转股的类型
债转股不存在固定的法定形式,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债转股的细节,也就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债转股。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1、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债转股
这种方式可以理解为债务人公司将债权人的出借款项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公司接受投资后,依法进行增资。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就是拟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债转股。
通过增资进行债转股,债务人公司须履行以下法定程序:第一、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同意进行增资;第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增值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债转股
这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达到债权人持有债务人公司股份的效果。这种方式与上述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股权转让不会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债转股,流程也与上述方式不同:股权转让无需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仅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债权人变更为公司股东即可。如果债权人是公司以外的人,需要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应先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三、债转股对于债权人的影响
债转股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一次身份的巨大转变,同时也伴随着权利与义务的改变。
作为债权人,可以一次性收取借款本息,这种债权是固定的、相对有保障的。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义务即向债务人支付出借款项;
作为公司股东,虽然可以持续收取公司分红收益,但是这种权利要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且收益期限和数额均不确定。因为公司的收益首先要对外清偿债务,仍有盈余时才会进行分红。当公司解散清算时,公司资产仍是先用于清偿债务,随后再向股东进行分配。债权人转变为股东之后,需要负担更多义务,《公司法》中规定了许多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治理建议】
一、“债转股”协议中约定退出方案
现金价值是固定的,但股权价值却是波动的。因此签订债转股协议前要慎重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资金实力等因素,充分考虑债转股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债转股协议。
在债转股协议实际履行前,公司通常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来确保债转股启动条件成就。条件成就之前,债权人实际都是拥有选择权的。建议在债转股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某个期限或某个条件成就之前,债权人有权选择不进行债转股,而是由债务人公司继续偿还借款。此外,最好再约定一个违约责任,明确放弃了债转股权利后,债务人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
除此之外,债权人也在债转股协议中再约定一个股权回购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回购条款内容要仔细斟酌,避免被法院认定为股权流质条款。我们此前发布的《"人走股留"的股权回购条款怎样约定才合法?》(点击文章名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股权回购与股权流质条款的区别,可供参考。
二、“债转股”协议中注意利息的约定
一般而言,借贷合同都会约定利息或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即使两者均未做约定,债权人也有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由于债转股的实现过程耗时较长,如果利息约定不当或未做约定,债转股的债务人可能需承担高额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因此,债务人要争取约定一个对自己比较有利利息计算方法,包括约定利息起算点,或还款日期,尽量缩短计息期间。
此外,对于债转股约定前已经产生的利息、罚息或违约金,债转股协议中也应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例如另行结算,或与本金一起转作股权。
【法条指引】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