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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知多少系列二:教你探究信用卡的各种收费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11-27

系列介绍

随着各类信用卡的发行与普及,信用卡纠纷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

本公众号将持续推出的“信用卡知多少系列”汇总了信用卡纠纷中常见的几类争议,以及持卡人最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结合司法裁判规则详尽分析了实践中发卡行各类操作的合法性问题。

一、信用卡的各项费用是否约定过高

1、利息

目前几乎所有发卡行在信用卡客户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利率都是一致的:日利率万分之五。

【法律分析】

首先,从信用卡领域的法律规定来看,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且日利率万分之五也恰恰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透支利率上限。

其次,即使从民间借贷角度来看,日利率万分之五也在法律所规定的年利率24%之内,尚属合理,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2、违约金

目前我国所有信用卡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都是一致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这也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比率。

【法律分析】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而信用卡违约金采取的是固定比率的计算方式: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相当于是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这一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现约定的违约金仅为损失的5%,并不属过高

3、超限费

与违约金一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超限费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

超限费的数额并不过高,分析同违约金,不再赘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持卡人有权拒绝缴纳超限费

二、发卡行能否计收复利?

计收复利是指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后再计算下一期的利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滚利”

【常见的协议约定形式】

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法律分析】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利滚利”的约定。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司法解释中对于计收复利的行为规定了上限: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最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其次,就信用卡的计收复利而言,由于利息的利率与违约金的比率都较低,短期之内计收复利不太可能出现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但如果持卡人拖欠三四年不还款,完全可能出现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如果出现计收复利数额过高的情形,持卡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会酌情调整或直接调整到年利率24%的水平

最后,并非所有信用卡的费用都可以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也就是说,发卡行仅能针对利息进行计收复利操作。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为发卡行对违约金计收复利的行为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已经高于正常的贷款利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带有违约惩罚的性质。如果再以此为基数计收复利则属于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原则。所以法院一般只会支持发卡行对利息计收复利的诉讼请求。

三、发卡行能否同时主张多项费用?

在发卡行作为原告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发卡行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往往有很多项,除利息和违约金外,还会涉及到年费、超限费、手续费等,最后的诉请金额往往远超过持卡人实际消费金额。那发卡行能否同时主张多项费用呢?

【法律分析】

首先,从民间借贷角度分析,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其次,信用卡纠纷中发卡行所主张的款项不仅包含了民间借贷的部分,即利息与违约金,还包含了其他合同约定的部分,即年费、超限费等其他费用。即使按民间借贷角度来分析,“24%”也仅能约束利息与违约金部分,而无法约束年费等其他费用

最后,司法实践中除了对利息和违约金部分可能进行调整外,对于年费、超限费等其他费用都是全额支持的。因为各类费用及其计算方式都是双方在信用卡客户协议中所明确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就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额支持发卡行所主张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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