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终止,故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应终止。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拒绝清偿债务的,不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
知识点
1、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要求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
4、债务人死亡时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可要求加速到期
5、债权人已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无权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王某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5月4日分四次向安某借款,共计35.1万元,并书写了借据。
2016年8月,王某去世,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也拒绝向安某偿还债务。
2016年9月,安某将王某的次债务人窦某诉至法院,要求窦某在33万元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为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管理自有财产的不当和不作为,从而避免其财产出现减少的危险,当债务人死亡时,其原先怠于行使权力的消极状态终止,故被代位人死亡后的债权人代位权应当终止。
本案中,债务人王某已死亡,原告的代位权在王某死亡后已终止,原、被告之间未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以王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主体不适格。
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安某起诉。
安某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必须同时合法有效。
本案中,窦某虽称王某向其汇款,但未能提供王某向其汇款的银行交易明细,且窦某在一二审期间对于钱款来源、是否付过利息表述不一,其陈述不足采信。在窦辉坚称仅借过一笔33万元的情况下,第三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窦某所借33万元并非来自王某。
另,本案原告的债务人为王某,王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亦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不能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依据。安某因债务人王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行使代位权,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安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与自己成立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主张债权,也就是代位权制度。代位权制度中会涉及到三个法律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典型的非法债权例如赌债;
第二、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且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需要注意两点:首先,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如果债务人仅通过口头催要或发律师函催要,也应视为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其次,无论债务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就符合本条规定;
第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专属性债权是指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或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要求行使代位权?
前文已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果债务人死亡,会出现一个问题: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状态终止。既然这种状态终止,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也就不再满足,故债权人无权再要求行使代位权。
除代位权之外,债权人再无其他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依据。因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未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也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是无权要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来履行清偿债务的合同义务的。
3、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继承人清偿债务有两个限制: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权不清偿债务;第二、如果债权数额高于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数额,继承人仅需在继承财产数额范围内进行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拒绝清偿债务,这种行为不应视为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无权据此而要求行使代位权。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安某无权行使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治理建议
1、债务人死亡时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可要求加速到
如果债务人死亡时债权未到期,债权人能否要求债权加速到期?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部分法官还是倾向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加速到期的观点。
因为债务人死亡后,借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成既定事实,债权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解除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由于债务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无履行可能性,债权人可转而要求被继承人清偿该履行债务。
从这个角度来看,债权人要求债权加速到期,与先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再要求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为避免债权人诉累,法院一般倾向于支持债权人加速到期的请求。
此外,如果要求债权人必须待债权到期后才能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则会发生遗产灭失的风险,也会产生其他一系列不必要的费用,徒增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2、债权人已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无权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如果债权人已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权,则次债务人应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的代位权还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但是次债务人也无权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我们此前发布的《百思不得其解,为何还了钱还被告》(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