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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权被质押,受让人能否拒付转让款?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01-02

司法观点

受让人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前已经知晓标的股权被质押情况的,受让人应当自行承担潜在的风险。双方约定受让人先支付首期转让款后出让人再办理过户的,受让人在支付完毕首期转让款前,出让人不负有办理过户的义务。受让人无权以股权被质押为由拒付转让款。

标的股权被质押,受让人能否拒付转让款?

 

知识点:

1、标的股权被质押,受让人能否拒付转让款?

2、标的股权被冻结,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哪些内容?

4、受让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前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张某和刘某,各持股50%。2013年1月28日,刘某将其持有的50%股权质押给牛某,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15年11月9日,刘某和朱某共同出具声明,载明A公司实际经营和控制人为朱某,刘某是该公司的名义股东,A公司的一切债务与刘某无关,由朱某承担。

 

2016年4月1日,刘某与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50%股权转让给朱某,总价款3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朱某支付50万元,刘某收到250万元后会同张某准备股权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在股权过户资料备齐后且在工商部门窗口递交过户文件之前朱某应支付剩余50万元股权转让款……A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刘某已于2014年3月1日全部移交给朱某和张某,鉴于自2014年3月1日起刘某未再参与A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自该日起刘某因A公司向银行融资等需签署的任何文件所产生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朱某和张某承担……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按照违约金额进行双倍赔偿。

 

后朱某仅向刘某支付了205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款项未支付。刘某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剩余95万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28.5万元。庭审中,朱某辩称,刘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标的股权质押,《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即使合同有效,其先付款的目的在于让刘某偿还债务解除股权质押,便于交割。但是刘某在收到205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仍未清偿债务而是挪作他用,导致股权仍处于质押状态。如其支付全部转让款,可能无法取得股权,故其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股东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朱某是否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关于焦点一,《股东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朱某上诉主张,刘某将转让的股权设定了质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其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并非否认转让合同效力。

 

本案中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刘某所持有的股份已经办理质押登记,但股权质押登记不影响作为债权协议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变动的效力有所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只是确定了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取得了要求转让人移转股权于其名下的请求权,并不直接发生股权变更的效果。

 

本案中,刘某与朱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刘某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直接变更为朱某所有,故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股权变更是否成就,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转让的股权已经出质,但经本院询问,朱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已经知晓股权质押的事实,仍愿意签署合同,刘某对此并无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综上,刘某与朱某签订的《股东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二,即朱某是否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朱某上诉主张其有权中止该协议。刘某在收到朱某的股权转让款后并未偿还给质权人,而是挪作他用,导致股权仍处于质押状态,若朱某支付全部转让款,可能无法取得股权,同时无法追回已付转让款,故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本案中,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存在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朱某主张刘某并未将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质权人,并非履行该项抗辩权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按照《股东转让协议》约定,朱某需先支付250万元,在具备办理股权过户条件时再支付50万元。双方均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故朱某应向刘某支付45万元股权转让款,另外50万元待刘某解除股权质押并准备好股权转让的全部材料后朱某再行付款。朱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刘某支付违约金,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故,法院判决朱某向刘某支付45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13.5万元。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权转让交易违约行为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标的股权被质押,受让人能否拒付转让款?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受让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受让人仅在以下几种情形中有权拒付转让款:

 

第一、股权出让人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如果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人和出让人的合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且约定出让人先履行其合同义务后,受让人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这种情况下,若出让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期先合同义务,受让人可以援用先履行抗辩权拒付转让款。

 

第二、股权出让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如果受让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出让人无能力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出让人可以中止付款。

 

第三、股权出让人根本违约且导致受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股权出让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例如将股权又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受让人无法取得标的股权,则受让人可以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拒付转让款。

 

本案中标的股权被质押,在刘某解除股权质押之前,确实存在标的股权无法过户的障碍。但朱某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股权被质押的情况,应当知晓并了解潜在的法律风险。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朱某应当先支付250万元转让款后,刘某再办理过户。现朱某未支付完毕250万元首期款,刘某不负有办理过户的义务,朱某也无证据证明刘某有丧失办理过户的履约能力,故朱某无权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拒付转让款。

 

2、标的股权被冻结,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与标的股权被质押一样,标的股权被冻结也是办理股权过户的障碍,可能影响受让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

 

如果受让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人未在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则当约定期限届满后标的股权仍未解冻的,受让人可以依据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但如果合同中未做明确约定,且受让人实际上已经开始享受股东权利,例如已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已经享有分红款等,则受让人无权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我们此前发布的《股权被冻结,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

 

公司治理建议

1、受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哪些内容?

 

为最大程度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建议受让人在合同中约定如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股权转让价款的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交易价款数额较高,且交易时间相对较长,为制约出让人诚实信用履约,建议受让人约定分期支付价款:第一期价款不宜约定过高,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第二期价款可以在过户手续准备齐全后支付;第三期价款一般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第二、明确出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及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为防止出让人无限期拖延办理过户,建议明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此外,还应针对出让人逾期办理股权变更的情形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出让人还有其他附随义务,也应当一并约定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可以针对出让人不同的违约情形来设计,例如超过15日未办理过户,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有助于受让人及时止损。

 

2、受让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前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

 

受让人在拟受让标的股权之前,应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第一、标的公司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受让人受让股权都是出于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此要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查,避免将资金投入“夕阳产业”;

 

第二、标的股权的调查。标的股权的调查主要是调查股权所有人与转让人是否一致,股权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股权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如果所有人与转让人不一致,受让人要警惕无权处分的风险。如果股权被查封、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建议受让人终止交易。本案中标的股权被质押,就属于应当警惕进行交易的情形;

 

第三、股权转让人的调查。股权转让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转让人的出资情况、财产状况等。如果股权转让人对外负有大量债务,且存在失信记录,建议受让人慎重进行交易,因为一旦转让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股权作为转让人的合法财产,有可能被法院依法冻结,甚至被强制执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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