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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拒不开发票,企业该怎么办?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11-06

商事交易活动中,发票作为重要的税收凭证,既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作为企业会计做账的主要依据,是税费抵扣的重要凭证。但是,现实中往往出现收款方收款后拒不开票或开票不合法合规的情形,此时企业要面临因无法进行税款抵扣而缴纳高额税款的损失。面对此类情况,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经典案例

2016年6月17日至6月22日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1种设备,总价款为2263802元,总价款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运输、及各项税费等。买方在取得等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付款。

 

2016年7月20日,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指定地点交付了全部货物。

 

2016年8月5日, 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总金额2263802元,其中税额328928.44元。但B公司就前述发票存在不申报纳税问题,此23张发票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异常凭证。

 

2016年8月23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总价款90%的到货款2037421.80元。

 

此后,A公司发现该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无法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导致A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28928.44元被税务机关要求转出,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向买方开具真实有效可供依法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现因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导致A公司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328928.44元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合法有效的发票与受票方的税收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发票在企业涉税事项中不仅具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的作用,同时部分发票还具有抵扣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申请出口退税的功能。如未能及时获取发票,企业将面临较大风险,正如案例中A公司因不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而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遭受了32万余元的税款损失。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防范交易对方拒开发票或发票不合规的风险,我们建议:

 

1、签约时应明确开票时间、开票类型及不及时开票或开具不合规发票的违约责任

 

企业在签署商事合同时,应当选择能提供规定发票的相对方,且收款方与开票方应当保持一致。此外要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时间,建议约定收到发票后再付款。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不同发票类型,因涉及到企业能否抵扣税款的问题,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收款方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不合规的情形可以约定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不能进行抵扣的税款损失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2、因未取得发票造成所得税、增值税无法抵扣的损失,可要求收款方赔偿

 

从司法实践来看,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未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但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因此企业应注意留存能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凭证材料,包括不限于商事合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纳税申报单等资料,用以证明实际的税款损失。

 

3、收款方拒不开票的,可向税务机关举报进行处罚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针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当交易一方存在拒不开票情形时,税务机关有责令其向受票方开具发票的法定职责,对于交易一方拒不开票的行为可以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合同法研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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