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没有生效的合同,还能主张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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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3-22
有些合同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履行报批程序,如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自然资源开发等,只有经行政机关批准合同才能生效,如何负有报批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合同没有生效。那么合同没有生效,相对方还可以依约追究报批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吗?
2009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矿区探矿权转让给A公司;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由B公司负责完成探矿权转让手续,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将探矿权转让给A公司。如果上述探矿权转让未能实现,则B公司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A公司支付已付价款的利息及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向B公司支付了探矿权转让款3.15亿元,但B公司迟迟未按约定将探矿权变更登记在A公司名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报批义务条款自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B公司作为报批义务人,未按约定完成报批手续,导致合同未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其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故判决B公司败诉,承担违约金1.26亿元。
特殊种类的合同生效以行政机关审批为前提,例如案例中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B公司作为报批义务人,未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报批义务,虽然导致合同自始未能生效,但并不影响合同中相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在报批义务人违约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避免因对方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己方损失的风险,我们建议:
1、应明确约定报批义务承担主体及违约金条款
对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对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担报批手续的主体、履行报批手续的最迟期限、履行报批手续费用的承担以及未履行该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具体可计算,建议以交易标的额为计算标准进行约定。
2、将履行报批手续约定为先合同义务并积极督促履行
以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属于成立但不生效的状态,但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拘束力。因此在合同签订后,报批权利人可通过函件、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提醒要求报批义务人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在完成报批手续后,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在对方未履行报批手续时,可使用先履行抗辩权,以规避对方未报批而可能带来的风险。
3、报批义务无法履行时,应及时协议解除或诉讼解除合同
因相关行政机关没有批准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的报批手续无法完成的,合同就失去了法律上的履行可能性。为了避免合同僵局导致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依法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此时不影响追究报批义务人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报批义务方可根据相关影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扩大损失。具体如何解除合同的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为何不能解除合同?》(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合同法研74】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