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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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4-16
个人或公司向其他债权人借款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第三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有时甚至有多个担保人。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该担保人是否可以向除了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呢?
2019年9月9日,甲、乙与A公司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乙向A公司贷款90000元,甲作为乙该债务的连带担保人,约定乙于2022年9月8日前分期偿还贷款。而后丙又作为乙该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与A公司另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后因借款人乙在还款期内逾期归还贷款,A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偿还全部款项,并分别向甲和丙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甲于2021年1月25日代乙向A银行归还剩余本金55669.94元及利息967.24元。甲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多次要求乙偿还代为其偿还的款项但乙拒不履行且名下已无财产,甲在追偿时知悉丙也作为乙方该债务的连带保证人,遂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的份额,但丙拒绝履行。故甲将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甲丙双方作为担保人,未约定可以相互追偿条款,且未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或者按手印,故不存在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意思表示,因此,甲无权请求丙承担其已代乙清偿无法追偿的部分款项。遂判决甲败诉。
如果担保人之间没有提前约定相互追偿权或者未明确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如案例中,虽然甲和丙均对乙方的同一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甲和丙未提前约定相互追偿权条款,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不存在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甲无权向丙进行追偿。
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我们建议:
1、共同担保时,担保人之间应约定相互追偿条款及承担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共同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可以互相追偿权及相应承担的份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才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份额,如果仅约定相互追偿权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则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如有两名担保人的则各承担二分之一的比例份额。
2、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债务人明确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要求各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有些时候,债务人在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并不清楚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人,此时应当与债务人核实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如果存在而又无法就相互追偿权条款达成一致时,建议要求各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司法实践中,即便未约定相互追偿条款,也会认定各担保人之间构成连带责任,相互之间具有追偿权。
3、担保人相互追偿范围仅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在存在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情形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先就其承担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穷尽各种方式无法追偿时,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已破产清算等,才可以就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如何认定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方式如何认定?》(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合同法研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