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款未还又怠于催收债权,债权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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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6-28
有些债务人欠款到期无力偿还,但同时,其本身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权益,如果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也已到期,但出于各种原因并不积极的向次债务人催收该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欠款,此时,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熊某生前与第三人丙曾合作经营A饭店,熊某实际投入100余万元,后熊某退出经营,双方就经营事宜产生纠纷,双方聊天记录中曾提到由丙补偿熊某310万元。但至2018年丙偿还的部分钱款已经超过110万,双方经结算后确认第三人丙尚欠熊某200万元,并在2018年7月18日签订了《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日期为准。
熊某生前曾向甲借款146万元,2019年10月份,熊某因意外死亡后,其儿子熊某1不放弃对熊某遗产的继承权,经法院判决由熊某之子熊某1在继承熊某的遗产范围内归还甲146万元。但熊某1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熊某1向法院书面信函表明因不愿承担起诉第三人丙的诉讼成本,故未起诉第三人丙。
甲以自己的名义将丙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丙代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人的债权,本案熊某1因不愿意承担起诉丙的诉讼成本,如果熊某的债权人愿意承担该诉讼成本,则熊某1愿意诉讼。其次,代位权的行使一般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比较确定为条件。但本案丙和熊某因合作经营饭店而产生纠纷,甲未能提供相关借条且丙已偿还的部分钱款已经超过了熊某向饭店实际投入的款项,债权状况并不清晰,本案中难以一并处理,法院遂判决甲败诉。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如案例中,非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债务人债权状况不清晰,都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的实现,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应当如何行使,我们建议: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已到期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提前条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如案例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经法院判决由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行使代位权。那么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债权人还可以行使代位权吗?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要求行使代位权?》(点击文章名称,即可查阅)中有详细阐述,可供参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该债权应当相对清晰明确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并且该债权应当相对清晰明确,可以确认债权的合法存在且能够查明,法律还规定了该债权不能是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如追偿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
3、代位权须以诉讼方式行使,且必要费用可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而不需要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且代位权只是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行使中可能会产生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可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研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