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低价售房,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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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7-23
如果债务人欠款未还,又以低于市场价格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可以认为债务人是恶意逃避债务吗?债权人能否以债务人行为损害其合法债权为由撤销债务人该低价售房行为吗?
2013年9月2日,张三向甲借款66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并由乙提供担保。因张三未能按期还款,甲将张三、乙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张三偿还借款660000元,由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甲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
后2020年1月1日,乙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乙名下房屋出售给丙,成交价为158万元。次日,丙向乙支付购房款138万元,乙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丙名下后,丙又向乙支付购房尾款20万元。经查询,同时期,与乙方同地区同面积房屋均价在180万元左右。
后甲以乙低价处置房屋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债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但乙出售房屋给丙的价格为158万元,结合本地同时期、同地段二手房屋成交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且乙的售后回租行为合法有效,故不能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情形,遂判决甲败诉,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下,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存在恶意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我们建议: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就是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金钱债权,如果是赌债等则不受法律所保护。其次,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无偿处分比较好理解,此处所说的明显不合理价格,在司法实践中指低于市场价70%,或者高于市场价30%,通常会认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再次,债务人相对人应当为非善意相对人。满足以上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撤销权需在一定期限内以诉讼方式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是无限期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五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权利也随之消灭,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等情形。并且债权人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最终由法院来裁决。
3、行使撤销权后财产仍归债务人,但可要求其承担必要费用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与相对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被撤销后财产仍归债务人所有,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期间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可以主张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有例外情形呢?我们之前发布的文章《债务人向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合同法研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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