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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足额还款,优先抵充本金还是违约金?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2-01-14

在很多商事合同中,虽然合同主体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往往没有约定付款义务人的偿还顺序,如果欠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及违约金的,在此情形下,该还款究竟是应先充抵本金还是违约金呢?

 

 

经典案例

2015年,甲乙两人与丙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合作开发一块商业用地,双方签订《合作征地协议书》,约定甲、乙两人向丙支付30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甲乙。协议约定了如果因丙方原因导致股权未能转让的,则应当返还甲乙两人全部款项,逾期返还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甲乙支付违约金。

 

后由于丙原因约定股权无法转让,导致《合作征地协议书》无法实际履行,丙应当退还甲乙两人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后甲乙一直催讨,但一直到2018年,丙仍未还款项。甲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丙方退款并承担逾期违约金。

 

起诉至法院后,丙在诉讼期间向甲偿还了1660.90万元。法院经一审、二审认定丙在诉讼期间向甲乙偿还的款项应当优先冲抵股权转让款,再归还违约金。甲乙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利息的规定。本案《合作征地协议书》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股权转让款的清偿顺序,甲、乙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遂法院判决驳回了甲乙的再审申请。

 

 

风险提示

关于债务清偿先后顺序的确认,对于当事人尤其是对于债务人而言,具有直接的利益影响。如果对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确定,一旦债务人清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款项的,则会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后续清偿义务范围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范围的认定。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避免对于债务清偿顺序约定不明带来的争议,我们建议:

 

1、在商事合同中,明确各项目款项的清偿顺序

 

在公司商事合作中涉及款项支付或清偿的,建议可在商事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目的清偿顺序,避免扯皮,如除本合同或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债务人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主债权利息;3.损害赔偿金;4.违约金;5.其他费用;6.主债权本金,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可在合同中明确债务清偿内容,特别是实现债权有关费用

 

实践中,对于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定情形外,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对于该部分费用的项目予以明确,如“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服务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有关费用”。否则,若约定不明的,对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主张由违约方承担,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3、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优先于利息优先于本金规则

 

虽然《民法单》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优先于利息优先于主债务的顺序清偿。案例中,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并不能适用《民法典》该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欠付本金和违约金的,其还款应当按优先偿还本金计算。【合同法研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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