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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收款,合同解除为何要承担退款义务?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2-01-21

合同的签约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而有些公司授权的代理人以公司名义承接业务,虽然只签了代理人的名字,一般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有时如果签约时并未向相对方告知授权的存在,还能主张合同义务由公司承担吗?

 

 

经典案例

2020年1月12日,甲母亲乙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办公中心内填写会员登记表。会员登记表载明,会员姓名甲,类别托班,费用19800元,备注托班特价。有效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

 

家长须知第四条约定:“退费须知:乙方会员期内,优先消耗标准次数,其中任一项超过三分之一不予办理退费。赠送次数不退费,不转让。以任何优惠活动价格不予以退费。会员退费手续费1000元。”

 

乙于会员登记表上乙方(监护人代)处签名,业务员丙于甲方(接待顾问)处签名。乙扫描店内展示的二维码后,通过支付宝向“文育教育”支付19800元,该账户非丙个人账户,丙向甲开具收款19800元的收据。

 

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甲在上海市虹口区该办公中心接受托育服务,2020年8月18日,上述经营场所关闭。甲主张解除双方的托班服务合同要求丙退款,但丙表示自己非收款方,且“文育教育”系A公司授权使用的企业品牌,并提供了《代理协议》及《授权书》,称自己并非合同相对方,拒绝退款。甲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丙系以文育教育儿童成长中心名义与甲建立合同关系,而文育教育儿童成长中心并非是依正常程序设立的市场主体。丙所提供的《代理协议》以及《授权书》,仅仅能反映丙与委托人A公司之间的关系,但并未得到甲的确认。因此,甲在文育教育儿童成长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向丙主张合同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丙败诉,应退还甲剩余合同款项14000元。

 

 

风险提示

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主体系受第三方委托,但是实际并未向合同相对方告知或者披露该委托授权关系的,在合同签约主体并非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时,相对方便可直接向该签名的主体主张合同权利。即便是收款方并非该签约主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公司治理建议

在合同签约时,应当如何判断合同主体,避免相关风险,我们建议:

 

1、签约前核实对方签约主体资格

 

在合同签约之前,视对方是自然人主体还是法人主体,如果是法人主体,需要核实对方是否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成立,是否处于注销、吊销等经营异常状态,另外,如果是受托方主体,则应当核实签约代表的授权材料,如授权书、代理协议等,核实授权期限、授权权限,避免无权代理情况,导致合同效力待定,存在履约风险。

 

2、签约前核查对方实际履约能力

 

合同主体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保证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基础,特别是在订立重要合同时应该核查对方的履约能力。首先,可以到工商信息网上查询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企业地址、企业状态等信息。注意一下,现在注册资金为认缴资金,不代表实际出资额。其次,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诉讼和不良记录等。

 

3、对方根本违约时,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案例中托育机构的停业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相对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后书面解除通知或者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主张解除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解除权的,则该权利即消灭。所以,如果知道了对方根据违约时,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那么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权,达到解除条件时就一定能解除吗?我们此前发布的《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为何不能解除合同?》(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合同法研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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