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证妻出轨公证其电邮 妻起诉公证处侵犯隐私败诉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5-03-29
为证明妻子有婚外情,丈夫对妻子电子邮箱的关联邮箱申请了公证。离婚后,妻子以公证处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公证处告上了法院,要求公证处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证处的行为没有侵犯隐私权,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李某与赵某原是夫妻,一起开设了四家公司,为工作需要,妻子赵某注册了主邮箱,丈夫李某后注册了关联邮箱。2012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妻子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李某向上海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关联邮箱内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了三份公证书,公证书中显示所公证的关联邮箱中含有赵某的照片、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工作邮件等内容。李某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用于证明妻子赵某有婚外情。
离婚诉讼中,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公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赵某与婚外异性关系密切,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且受到良好教育,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丈夫李某共同生活。
赵某认为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关联邮箱中的绝大部分涉及自己个人隐私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自己多次试图与公证处协商,希望撤销相关公证书,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公证处的行为直接造成自己对婚姻生活失望,身体不适,并就精神方面接受治疗,间接造成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随其父亲共同生活的损害后果。她以公证处的行为侵害了通信秘密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公证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公证处则认为,公证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考虑到可能涉及赵女士的隐私,所以没有将公证书直接交给赵女士的丈夫李某,而是在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的情况下,将密封的公证书交给委托代理人,并在信封外标注由法官亲启。公证书只是揭示了客观事实,并没有改变真实情况,所以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隐私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当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体现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出于权利平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先确定哪一种权利需要优先得到保护。赵某明知自己主邮箱收到的邮件都将转发给关联邮箱,所以主邮箱所收邮件内容对关联邮箱密码持有者即李某而言,不构成隐私,李某知悉主邮箱邮件内容也并不属于侵犯赵某隐私权范畴。而丈夫李某申请公证的目的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提供赵某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可见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已经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法律赋予夫妻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忠实请求权。忠实请求权包括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如可以对配偶一方的婚外恋行为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在李某有理由相信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在诉讼这样特定的时间阶段,法律应保障配偶正当的举证权利。公证处基于其法定证明职能知悉关联邮箱内容,公证处在办理公证前与李某做了询问笔录,就邮箱的有关情况、公证目的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告知了李某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存在的风险。在办理公证后,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密封的公证书交给法院,再由法官亲启。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公证处严格限定了收集的范围和目的,并将公证内容知情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没有逾越收集目的之外使用,公证处的行为并无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中院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