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以“身体不适”为由离场 法院认定:驾驶员属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可免赔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4-12-15
机动车驾驶员杨某与电动自行车主郭某相撞后郭某受伤,杨某以身体不适需要治疗为由离开现场,致使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杨某弃车逃逸为由拒绝赔偿,肇事车辆所在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案件回放】
2009年9月1日,上海某公司驾驶员杨某在山东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杨某当时以头晕为由离开现场就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公司以已为涉案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若驾驶员弃车逃逸,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从治疗情况判断,杨某并无外伤,眩晕等症状系自身正常反应,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故其完全有能力、也应该留在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其非但未尽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弃车不顾离开现场,故认定为弃车逃逸。据此,法院驳回了公司诉请。
【以案说法】
问: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身体不适为由离开现场是否构成弃车逃逸?
答:这需要分析身体不适的具体症状。如果肇事者身体不适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且程度较轻,不影响其保护事故现场,若此时弃车不顾离开现场,即是以非法、不合理理由离开现场,应被认定为弃车逃逸;如果不适症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较为严重,完全符合交通安全法中“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条件而有必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认定为弃车逃逸。
问: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赔情形有哪些?
答:具体免赔事由要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同约定。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文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外,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员、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