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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自食恶果 原单位辞职后又被新单位拒用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4-12-15

陈女士被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录用后,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可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因简历存在虚假信息,不再录用。陈女士觉得很冤枉,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陈女士从2002年开始,曾在麦德龙公司工作过四年,之后辞职,先后在多家公司任职。2011年,陈女士获知老东家对外招聘自有品牌助理采购经理一职,便向公司投去简历应聘,并最终得到了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载明欲聘用她担任被告单位品牌副理一职,并对其入职时间、合同期限、工资总额、管理人员浮动奖金、福利、工薪扣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该通知书中还载明“您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无误。如果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一经查出,则本公司有权取消本录用通知书。本录用通知书生效与否取决于您的背景调查和当前薪酬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入职时,本公司将与您签署一份内容更为全面和详尽的劳动合同。请在录用有效日期前,在本通知的复印件上进行签字并寄回本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以确认您已接受本通知书的录用条款”。陈女士回复了公司,确认接受录用,并从原单位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辞了职。谁知,在麦德龙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陈女士却被告知暂停办理,回去等待消息,两天后,麦德龙告知陈女士因为她的简历中有虚假信息,决定不再录用。这次的求职风波给不仅造成了陈女士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此事还在她工作的行业内产生恶劣影响,导致她至今无法再次就业,为此,陈女士将麦德龙公司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每月10060的标准赔偿自辞职之日起至案件生效之日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麦德龙公司辩称,经调查发现,陈女士提交的简历大部分为虚假信息,她的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订立的录用通知书应该失效,公司有权取消对原告的录用决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在履历中,确实存在两处严重虚假信息,其中一处,陈女士实际系在A公司任促销员工作,履历上却写着是在B公司任采购经理,另一处,陈女士系在C公司任采购员工作,却在履历上表明自己任采购经理和原产地采购经理,正是这两处严重的虚假信息,让麦德龙公司做出了拒用的决定。最终,普陀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问题一:被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何性质?
被告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其欲聘用原告担任公司品牌副理,并对原告入职时间及入职后的薪酬待遇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同时,录用通知上还载明原告入职时,公司将与其签署一份内容更为全面和详尽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希望与原告订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该要约经原告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对作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二:被告对原告作出取消录用的决定是否存有瑕疵?
根据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录用通知书中“其它条款”所载,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无误。如果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一经查出,则被告有权取消录用通知书。而录用通知书生效与否则是取决于原告的背景调查和当前薪酬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当原告持劳动手册至被告单位报到,被告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发现原告劳动手册所载工作经历与其简历所写并不完全一致时,当即便停办了相关手续,并通知原告先行回去等待消息。两日后,被告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原告应聘时递交的个人简历隐瞒了真实的工作经历,故依据上述录用通知书的约定告知原告取消录用,被告的上述决定依法有据,且无瑕疵之处,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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