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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信托项目风险未排除拒绝员工辞职 法院:风险与劳动合同能否解除不存在关联性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3-15

在信托公司工作的赵先生不久前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遇到麻烦事,公司以赵先生经手的信托项目风险未排除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这让急待到新公司入职的赵先生颇感无奈,双方因此诉至法院。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赵先生办理退工手续、归还劳动手册。

案情回放

20139月,赵先生入职一家信托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217日,赵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出辞职,并告知上司将工作到318日。此后,赵先生还将自己参与的7个项目与部门同事作了工作交接。

然而,对于赵先生的辞职申请,公司并不同意,公司认为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员工离职管理办法,高级信托经理在所负责的项目未完成、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当在项目风险消失后方能离职。考虑到赵先生所负责的信托项目风险没有排除,因此公司不能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扣下了赵先生的劳动手册。

就这样,公司迟迟没有为赵先生办理离职手续,虽经多次交涉,但公司仍一拖再拖。无奈之下,赵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公司对仲裁结果并不认同,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公司有权在赵先生离职条件未满足时,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归还劳动手册。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他在公司的职位并非高级信托经理,而是总经理助理,从事的都是辅助工作,并无决策权,项目的运作都是按照公司会议及领导决策后执行。赵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理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归还劳动手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的说辞不能成立,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赵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论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离职前,已将参与的7个项目与部门同事进行了交接,公司也并未对赵先生进行离任审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未对赵先生的职位进行约定,但无论作为总经理助理还是信托经理,赵先生均不享有对公司信托计划的最终审批权。况且,任何信托计划均有可能存在风险,而项目风险与赵先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并不存在关联性。因此,公司应当为赵先生办理退工手续,退还劳动手册。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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