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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何还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只因HR少做一件事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7-10

【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经典案例】

     徐某于2005年11月1日进入A建设公司从事技术工作。2014年4月1日,A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部门设置人员安排的决定》,对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安排进行调整,徐某岗位未做安排。2014年9月5日徐某提交辞职报告,以A公司部门调整后未安排工作岗位,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雇主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薪酬或提供劳动条件雇员可随时通知雇主解除劳动”为由申请辞职。2014年9月12日A公司同意徐某的辞职申请,但此后未为徐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徐某从A公司离职后,转入B公司工作,但因A公司未给徐某办理退工手续,徐某的执业资质仍挂靠在A公司,徐某也无法正常执业。徐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办妥退工手续后,每月报酬不低于2万元,未办妥退工手续时,每月劳务费3000元。

     后徐某向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办理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的退工手续,并支付延误退工损失63000元。仲裁委裁决A公司办理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支付徐某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延误退工损失51000元。A公司与徐某均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予以赔偿。A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同意徐某的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合同解除,A公司应在十五日内为徐某办理退工手续。A公司至今未为徐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显属不当,A公司应当及时为徐某办妥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的退工手续

     A公司延误退工造成徐某的损失,也应予赔偿。徐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协议书约定徐某办妥退工手续后,每月报酬不低于20,000元,未办妥退工手续时,每月劳务费3,000元。该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真实性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词予以证实,予以确认。协议书约定的报酬与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大致相当,徐某本应能在新单位取得该报酬,但因A公司未及时办理徐某退工手续,致使徐某的执业资格证书无法在B公司使用,B公司仅支付徐某劳务费3,000元,造成徐某实际的经济损失。徐某要求A公司按每月17,000元支付其延迟退工损失,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按每月17000元向徐某支付延迟退工损失。

     A公司和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A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同意徐某的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故A公司应在十五日内为徐某办理退工手续。徐某于原审法院庭审时提交的其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证人林某某的证词,然林某某原系A公司的总经理,离职后又自行开设与A公司有相同业务的B公司,系利害关系人,徐某自称每月全日制出勤,B公司仅支付其3,000元亦不符常理。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徐某每月实际损失为17,000元A公司至今未为徐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徐某无法正常执业,应赔偿徐某相应的损失。故本院参照当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及相应行业标准,酌情确认徐某的损失为3,000元/月,A公司应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赔偿其延迟退工损失。

     故,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按3000元/月支付徐某的延迟退工损失。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延迟退工责任及损失的认定,我们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负义务作几点阐释:

     1、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各种补偿金、赔偿金等。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欠发工资、加班费或其他各类津贴、福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此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形还包括“代通金”,即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以取代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代通金”的标准是合同解除前一个月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

     第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解除、终止的理由违法,也包括解除、终止的程序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补偿金的两倍。

     第四、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均工资。

     第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因工致残五级以下的,劳动者本人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社会保险费。就上海地区而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

     2、用人单位办理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

     退工手续主要包括两点:第一、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的保存义务

     即使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履行保存义务,保存期限是两年。这是许多用人单位容易忽略的一点。此外,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的书面记录,也应保存两年以上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前文已述,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此义务的,有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劳动者的损失可能包含两方面: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他实际损失。例如本案中的徐某,因A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徐某无法在B公司正常执业,产生了工资损失。对于A公司而言,这笔工资损失的赔偿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此外,对于上海地区而言,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双方依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应订而未订”的情形。这就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且用人单位须承担额外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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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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