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未能说明倒签劳动合同的合理性,亦未能举证证明实际用工后已及时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就订立合同一事进行磋商的,应认定倒签行为无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主张免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知识点
1、倒签劳动合同日期的行为合法性的不同司法观点
2、倒签劳动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
3、劳动者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4、补签、倒签和代签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2年4月1日,吕某进入A公司工作。由于此时A公司尚在筹建期间,故由B公司为吕某代扣代缴了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
2012年11月16日,A公司成立。2013年5月9日,A公司与吕某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4月1日。2013年5月20日,吕某主动离职。
2013年5月21日,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吕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A公司称其于2012年4月1日就与吕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
首先,鉴于在系争的工作期间内吕某并未与A公司按常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应当根据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出发,依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来认定本案劳动关系建立与否及建立时间。本院认为吕某自2012年11月16日起方与A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第一,2012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16日,A公司尚在筹建期间,尚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而在2012年11月16日公司成立之后,A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或者曾要求与吕某就之前的劳动关系进行追认,此外,A公司也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吕某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 2012年11月16日A公司成立后,吕某的所得税缴纳、薪酬支付、调休单发放等转由A公司管理。故本院认为吕某自2012年11月16日起与A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A公司与吕某2013年5月9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4月1日,但该合同明显为倒签,证明实际用工开始之后,A公司并未依法与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能免除A公司需承担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据此,A公司关于已自2012年4月1日起与吕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故,法院判决A公司向吕某支付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倒签劳动合同日期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倒签劳动合同日期的行为合法性的不同司法观点
倒签劳动合同日期是指用人单位招录用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待一段时间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再将合同日期签订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这种倒签行为会导致实际签订之日与合同载明签订之日不一致的情况。有很多用人单位会为避免承担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倒签劳动合同。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法院在审查倒签行为合法性时会更为严格。
司法实践中,对于倒签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倒签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倒签行为不合法,不能据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上海地区很多法官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倒签行为不存在胁迫劳动者的情形,则应认定劳动者对倒签后的合同进行了认可。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表明其已放弃了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权利。广东地区大部分法院都持这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2、倒签劳动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
原则上,倒签劳动合同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如有以下情形,应认定倒签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用人单位并非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后及时向劳动者发送了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也多次与劳动者进行磋商,但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双方迟迟未订立原因。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意将签订日期倒签。在这种情况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故不宜认定倒签行为是无效,从而让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在用人单位已采取合理措施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法院会认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1、劳动者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遇到这样的劳动者,切忌消极应对。如果用人单位不采取任何措施,即使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思,法院也会认定用人单位须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
用人单位首先应与劳动者积极沟通,并向劳动者发送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一个月内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如果系劳动者身份特殊,即便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详见之前发布的《哪些岗位员工,即使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承担责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可供参考。
2、补签、倒签和代签劳动合同的区别
补签与倒签合同都是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限予以覆盖。但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补签的落款日期是签订的当前日期,但倒签的落款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在2017年8月1日签订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落款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1日,则为补签;如果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6年4月1日,则为倒签。
对于代签行为,用人单位应尽量让劳动者当面签,以避免劳动者找他人代签。即使受客观条件所限,必须要找人代签,用人单位也应要求劳动者本人出具代签劳动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书,同时要注意保留劳动者本人同意他人代签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且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代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代签、补签、倒签劳动合同都有可能产生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
敬请期待下期“补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分析!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