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如果用人单位已负有大量诉讼、执行案件,此时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向用人单位追索高额劳动报酬的,法院不应仅依据欠薪证明与用人单位的自认来认定欠薪事实,而应慎重审查双方是否有串通可能。
知识点
1、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可以证明欠薪事实
2、特殊情况下要注意对欠薪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3、用人单位欠薪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欠薪证明时应注意什么?
5、用人单位不应随便给劳动者开具证明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6日,2016年10月11日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截止至2017年11月7日,A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章某于2008年8月进入A公司工作。
2017年5月9日,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工资256000元。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章某的请求。章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
庭审中,章某称A公司于2014年底不正常经营,如果公司有事,章某就去上班,没事的时候章某就在家待岗。因为A公司称公司资金紧张,让大家克服困难,且章某在公司工作很多年了,因此在A公司未支付2013年7月起工资的情况下,章某仍继续工作至2016年2月26日。章某还提交了A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
法院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章某根据A公司出具的欠薪证明及工资计算明细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欠款及报销费用,而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答辩,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相应的法律后果由A公司自行承担。
工商登记信息系统显示A公司的状态处于吊销未注销,A公司的经营状态异常,有大量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且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多家法院登记失信信息。劳动报酬属于优先受偿范围,A公司有巨额债务尚未清偿,而A公司对欠薪事实的自认,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为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严格审查章某、A公司的诉讼行为及背后的动机,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查证。仅凭当事人的自认,尚不能直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即无法仅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认可就简单确认A公司需向章某支付欠薪证明上的金额,也即章某、A公司的陈述(包括月工资数额、工作年限、工作内容等)还需要有其他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方可采信。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奉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在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处于经营状态。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A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否则无法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就简单认同章某在A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继续一如既往的在为A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根据章某在第一次仲裁时的陈述,A公司于2014年底不正常经营,章某有事就去上班、没事就在家待岗。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退工证明、银行记录等证据,均无法证实章某为A公司提供正常劳动,而局部修改图纸、工程联系单、告知书、道路开口申请表,仅有章某的落笔及A公司的公章,而无其他有效的证据印证,无法证明章某的工作内容。
综合本案情况分析及查明事实,对章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定,对于章某主张的A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不予采信。章某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工资真实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可以证明欠薪事实
实践中常见的欠薪证明就是工资欠条。原则上,如果欠薪证明上明确记载了欠付金额、欠付对象,且有公司盖章确认,劳动者是可以依据该欠薪证明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已从用人单位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仲裁索要劳动报酬,则应认定仲裁时效经过。
2、特殊情况下要注意对欠薪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原则上,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可以证明欠薪事实,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如此。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做出公司可能串通员工的合理怀疑,就不能仅凭一张欠薪证明来认定事实,尤其是当公司放弃质证权利、且欠薪证明是孤证的时候,法院更加要注意对欠薪事实进行审查,不能依据孤证和公司的自认来认定事实。
本案中,虽然章某持有A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但是A公司放弃了质证权利,且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第一、A公司自2013年7月起就一直欠付章某工资,章某不仅未向A公司催讨,反而一直留在A公司工作,不符合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正常逻辑;
第二、据章某所称,A公司自2014年底就已经不正常经营,经济状况已经出现问题,但A公司却在无用工必要时继续聘用章某,不符合一个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正常逻辑;
第三、A公司已负有大量诉讼与执行案件,此时章某提出追索劳动报酬之诉,若该债权被法院所确认,这笔25万余元的债权将作为劳动报酬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偿。在此关键时刻章某提出诉讼,不得不让人质疑章某的动机。
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定无法依据欠薪证明来认定欠薪事实,合法合理。
3、用人单位欠薪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一、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四、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欠薪证明时应注意什么?
如果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出具欠薪证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载明欠付对象。用人单位应明确欠付对象,且要载明身份证号,以防止同名同姓,或者劳动者假借他人的欠薪证明索要报酬的问题发生;
第二、载明欠付工资的期限与项目。用人单位应明确欠付工资的起止时间,以及欠付的具体项目,例如欠付的是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和加班费,以防止日后劳动者额外索要劳动报酬或福利待遇;
第三、结清工资后及时收回或撕毁欠薪证明。欠薪证明也即欠条,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偿还债务后应及时收回或撕毁。
2、用人单位不应随便给劳动者开具证明
很多劳动者出于买房、找新工作等原因,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开具工资收入、在职时间、离职原因等证明的请求,有些用人单位觉得开个证明不是什么大事,就顺手“帮忙”给劳动者开具了。但这些行为往往为日后纠纷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例如,某公司的员工找到人力资源部,表明自己近期要买房,为顺利办理房贷,希望公司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人力资源部认为开具个收入证明不是什么大事,于是就帮该员工虚开了2万的收入证明,而实际上该员工月工资仅5000元。用人单位没料想,该员工离职后依据该收入证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此时用人单位才傻了眼。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给劳动者开具证明,也因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否则这一纸证明可能在日后成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