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汽车运输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粘性相对较弱。如果司机对运输时间、线路的选择具有较大自由度,且完成运输任务时不使用运输公司的劳动工具,应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双方究竟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委托运输关系。
知识点
1、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
2、汽车运输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特殊性
3、汽车运输行业劳动关系认定的注意事项
4、运输公司应注意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5、运输公司应规范司机“入股”行为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0年4月1日,肖某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司机,双方签订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肖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外加3元/公里的里程工资。
2011年3月25日,肖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A公司予以同意。辞职后,肖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为A公司运送货物,A公司根据肖某的运输量每月结算肖某款项。其中,2017年11月、12月,A公司支付肖某款项分别为9500元、17300元。2018年1月起,肖某未再为A公司运送货物。
2018年5月2日,肖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7866元。2018年7月2日,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肖某的请求。肖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肖某提交了工牌、员工证明、健康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A公司辩称,员工证明和健康合格证均是为方便肖某运输而出具,并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另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或其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1年4月至2017年12月间肖某、A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肖某、A公司于2010年4月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3月底,肖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出辞职,并自行购买车辆,为A公司运送货物,之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关系,由此表明双方于2011年3月底因肖某辞职终止劳动关系,之后,肖某使用自己购买的车辆为A公司运送货物,双方建立委托运输关系;
其次,双方确认A公司每月根据肖某运输的车次及公里数,结算肖某相应的款项,表明A公司根据肖某的运输量结算肖某运输费用,并不存在根据约定的工资标准、出勤时间等结算肖某工资的事实,双方并不存在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情形;
再次,A公司为方便肖某运送公司货物的需要,为肖某出具相关证明等,并不表明肖某、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再者,肖某亦未举证证明A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事实。
综上,该期间肖某、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故肖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运输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
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可以结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认定:
第一、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所负有的最重要的两项义务即为支付劳动报酬与缴纳社保。实践中,存在大量“代缴社保”的不规范行为,即自然人并不实际向公司提供劳动,但公司有偿或无偿为该自然人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依据社保缴纳记录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从属、依附于用人单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的。而提供劳动、接受管理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负有的最主要义务,也是获取劳动报酬所付出的对价。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2、汽车运输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特殊性
汽车运输行业中最主要的劳动者是从事汽车运输的司机,这一劳动者群体的特殊性在于,司机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都不固定,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劳动管理紧密性相对较弱,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考勤管理。普通劳动者都是在固定时间前往固定工作地点工作,用人单位也是通过上下班打卡这种方式来记录劳动者的考勤情况。但运输行业中,司机的上下班时间非常不固定,显然难以用这种方式来对司机进行考勤管理;
第二、监督管理。普通劳动者大多是在办公室完成日常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状态等都是有直观了解的,且时刻掌握劳动者的工作情况。但司机大部分工作时间都是在“出外勤”,运输公司对司机的日常工作表现是不知晓,甚至是难以进行监督与管理的。
因此,实践中很多运输公司疏于对司机的用工管理,或基于客观因素难以对司机进行规范的用工管理,导致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或运输公司对司机进行“扣工资”时,运输公司难以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3、汽车运输行业劳动关系认定的注意事项
在汽车运输行业,除劳动关系之外,还普遍存在“承包”或“合作”的特殊形式。这两种特殊关系下,虽然某些运输公司会为司机缴纳社保,但前文已述,不能仅凭社保的缴纳就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而要从是否存在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上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
“承包”是指司机与运输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司机承包某一条运输线路,司机需向运输公司支付“承包费”,运输所产生的收益归司机所有,或司机与运输公司按比例分成。从法律角度来看,司机从事运输工作,是基于“多劳多得”的收益目的,并非是向运输公司提供劳动。且司机的收益并非是由运输公司固定支付,相反,司机还需向运输公司支付“承包费”,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此外,司机对于是否进行运输工作、运输工作的时间都有完全的自由选择权。由此可见,司机与运输工作不存在经济或人身上的依附性。故,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合作”的模式类似于“承包”,在合作模式中,司机无需向运输公司支付承包费,但是司机的基本工作仍由运输公司安排,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关系粘度介于劳动关系和承包之间。从法律角度来看,司机进行运输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受运输公司的意志控制,司机提供运输劳动的对价也是由运输公司支付。这一点与劳动关系相似。如果司机使用自己的劳动工具,也即车辆进行运输,且对运输线路的选择、运输工具的维护等不依赖于运输公司,则应认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肖某与A公司之间就类似于这种“合作”模式,实质上是A公司委托肖某完成运输服务,肖某据此从A公司处获得相应报酬。故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运输关系。
公司治理建议
1、运输公司应注意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由于运输行业具有用工特殊性,建议运输公司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业务性质,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如果司机日常从事运输工作的线路固定、时间固定,且使用公司的劳动工具,建议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例如从事班车运输的司机,是运输行业中劳动管理粘性相对较高的一类劳动者,因此建议公司实际用工后尽快与司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如果司机没有固定的运输工作任务,对运输的时间、线路选择具有较大自由度,甚至不使用公司的劳动工具,建议公司与这类司机签订委托合同或劳务合同。因此公司与这类劳动者之间实际不存在劳动用工管理关系,签订委托合同或劳务合同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可以为公司减少用工成本。
2、运输公司应规范司机“入股”行为
实践中,某些运输公司存在让司机“入股”的现象。即公司与司机约定,司机支付一定的“入股”费用,即可获得某运输车辆的收益分红。而“入股”费用又大多是以司机的月工资来冲抵。
从劳动法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以无形的“股权”来支付劳动报酬,原则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也不得用司机的月工资来冲抵“入股”费用。
从公司法角度来看,虽然司机与公司约定的是“入股”,但这种入股不同于公司法范畴的入股。因为司机并未被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也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且司机并不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车辆收益的分红严格意义上也不同于股东所享有的分红权。
由此可见,公司让司机入股的做法无论从劳动法还是公司法角度来看,都是不规范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存在很大的风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