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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公司却不担责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6-03

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自身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应缴纳社保金,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该约定因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知识点

1、用人单位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约定自身的违约责任不受限制,但内容应合法

3、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正确方式

4、对于拒绝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4年12月12日,张某进入A公司工作,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月工资1万元,岗位总经理。A公司为张某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包吃包住、水电费、手机费、按时按月全额缴纳社保金1375元等。此外,协议书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一次性给付守约方6个月工资。此后,张某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但社保由B公司为其缴纳,A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1375元的社保金福利待遇。

2016年7月,张某不再至A公司上班,7月13日,双方结算了工资。

2016年9月8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委认定A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张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该案一审阶段,张某又以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2016年3月9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A公司不缴纳社保、拖欠工资构成违约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张某不服,依法起诉。庭审中,A公司称张某一直由B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导致A公司无法缴纳社保,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4年12月12日,张某、A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的月工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同时还约定“违约方一次性给付守约方六个月工资”的违约责任。张某主张A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没有支付张某社会保险金,也没有为A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A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协议书记载,张某、A公司约定A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有“按时按月全额缴纳社保金1,375元”,但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亦是有明确规定的计算方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以现金方式结算社会保险费,张某、A公司的上述约定条款无效。张某的社会保险由案外人缴纳,A公司无法同时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主张A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违反约定不成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变化而发生变化,而根据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254号裁决书的认定,A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张某劳动报酬。而后张某虽就该裁决书起诉至法院,但又以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就A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节,张某、A公司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再行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认同。

此外,2014年12月12日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条款中的“违约方”、“守约方”指向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权利义务的履行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时,相关法律法规亦规定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任意约定“违约责任”。退一步讲,如按照张某的逻辑,劳动合同约定期限3年,即2017年1月31日期满,而张某在2016年6月30日之后离职的行为亦构成违约,是否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下行使解除权,因此张某的上述逻辑不成立,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分析,张某要求A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用人单位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各自应当履行义务的权利,但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第一、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进行服务期约定。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第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仅能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约定。劳动法未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上限,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会依据竞业限制年限、违约情节、劳动者离职前后的工资数额、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等多个因素酌定调整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都是违法的,违约条款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A公司与张某约定的违约条款为:违约方一次性给付守约方6个月工资。该约定没有明确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即使张某有违反约定的行为,但如果非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A公司是不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换言之,该违约条款无法约束张某,而只能约束A公司。

2、用人单位约定自身的违约责任不受限制,但内容应合法

虽然劳动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约定自身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自身的违约责任,约定范围、方式不受限制,但内容应当合法。如果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违约责任约定无效。

前文已述,A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实际上无法起到约束张某的效果,而只能约束其自身。而与该条违约责任相对应的A公司义务为:A公司为张某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时按月全额缴纳社保金1375元等。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社保缴纳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正确方式

首先,用人单位申请办理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公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其次,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最后,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缴纳,且用人单位应将社保费用缴纳至当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本案中A公司约定向张某个人支付社保费,明显不符合社保费用征缴的规定。

2、对于拒绝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让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一定要警惕这种情况,少缴一份社保费用不仅不会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反而会招致法律风险。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甚至书写承诺书,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交社保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可能会受到应缴数额1~3倍的处罚;未按时足额缴纳,可能会被加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首先应对其进行催告,并保留催告证据。在劳动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的社保已由B公司缴纳,所以张某拒绝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张某为获取额外的社保利益,又与A公司约定由A公司向其支付相当于社保费用的福利待遇,但该约定由于措辞不当、出现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用语所以导致无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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