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知识点
1、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应当发放高温费?
2、高温费的发放数额如何确定?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限制
4、用人单位发放高温费应当留存记录
5、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4年8月10日,胡某进入A公司担任机械工岗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
2018年1月15日,胡某填写离职单,载明辞职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A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同意胡某离职。胡某工作至2018年1月25日,A公司支付胡某工资至当日。
2018年3月6日,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2017年6月至9月的高温费8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胡某的全部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关于A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之请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胡某以“因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因此终结。而A公司亦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情形,故胡某主张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公司不同意支付此款之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胡某2017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高温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本案中,A公司虽称胡某的工作环境在室内,且厂房内有大功率电风扇,但A公司未提供足具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已将胡某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故A公司仍应支付胡某2017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的夏季高温津贴600元。关于2017年6月的夏季高温津贴,根据气象记录,该月本市最高气温均未高于33度,故胡某主张A公司支付其该月的高温季节津贴,缺乏依据。A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胡某2017年6月夏季高温津贴200元之请求,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支付胡某2017年6月夏季高温津贴200元,驳回了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高温费发放条件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应当发放高温费?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例如建筑公司安排建筑工人在35℃以上高温天气在室外搬运建筑材料。
第二、劳动者虽然在室内工作,但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例如本案中A公司的生产车间,虽然是室内工作场所,但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不含33℃),所以应当向胡某发放高温费。
需要注意的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未规定发放高温费的月份,但上海地区规定了,仅在每年的6月至9月,用人单位在符合上述两种情形时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
2、高温费的发放数额如何确定?
高温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就上海地区而言,2019年5月1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了本市的高温津贴标准,将高温费从每月200元调整至每月300元。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限制
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及时调整作业时间。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已经开始露天作业的应当停止。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39℃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的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36℃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最后,对于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类特殊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超过33℃的工作场所作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高温天气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可能会缩短,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考虑到,如果违反规定强令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一旦劳动者发生中暑或由此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疾病,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工伤责任,完全是得不偿失。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发放高温费应当留存记录
高温费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费时也应当留存发放记录。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资条中单独载明高温费一栏,记录发放数额与发放时间。如果日后劳动者就高温费发放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工资条及工资领取记录来证明已足额发放了高温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记录高温费的发放情况,而且至少要保存两年以上。
2、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用人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争取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如果无法改进生产工艺和流程,也应当在生产过程中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避免因生产设备而产生高温危害。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有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安排这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都应当组织这些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再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室温。有效措施要视具体天气情况而定,如果气温不高,使用大功率风扇就可以有效将室温将至33℃以下,但如果室外气温超过40℃,且室内空气不流通,此时仅使用风扇就起不到有效降温作用,用人单位应当使用制冷机或空调等降温设备。
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等。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发放钱物的方式来代替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以已经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为由拒绝发放高温费,或以此冲抵高温费。
法条指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