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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7-10

司法观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是不包括加班工资。

知识点

1、违法解除赔偿金如何计算?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3、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应明确工资组成

4、劳动者不得同时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4年11月1日,倪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倪某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工作,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福利、绩效工资等。

2016年11月7日,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因倪某不服从车间安排,自2016年11月7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2月21日,倪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部分支持了倪某的请求。倪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倪某要求将加班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基数。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加班工资是否应列入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基数内。

首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对“工资”的定义为:“本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定义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两者比较,显然后者并未将加班工资列入其定义范围之内。

其次,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也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亦不应列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计算基数内

因此,倪某要求将加班费列入赔偿金计算基数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倪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违法解除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相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计算补偿金时有双重限制:第一、数额按月均工资三倍计算,而非其实际工资;第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月工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月工资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并没有明确此处的“工资”组成,究竟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绩效奖、高温费这些劳动报酬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此可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应当是包括年终奖、绩效奖这类奖金,高温费、交通费、租房费这些津贴补贴的,但是并不包括加班工资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应明确工资组成

当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发放组成产生争议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工资的组成,法院可能做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额外的用工成本。 

因此,用人单位应在发放工资时明确工资组成,建议在工资单中载明发放工资的项目及每项数额,以避免举证不能时承担额外的支付义务。

2、劳动者不得同时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而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虽然按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由此可见,赔偿金和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同时适用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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