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用人单位均应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上述义务。
知识点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3、用人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
4、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潘某于2017年9月4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潘某岗位为冲压工。
2017年12月12日,潘某与A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7月19日,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自2017年12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潘某的请求。潘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潘某称其虽然与A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是并未同意放弃离职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在调解协议签订后,潘某也多次要求A公司安排进行检查,但A公司始终不同意。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争议焦点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款规定虽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并未明确潘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潘某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A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潘某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A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基于此,潘某要求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恢复潘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于大多数劳动者,健康检查并非是强制项目,用人单位也不负有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的义务。但是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负有特殊的义务。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主要包括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因素这几大类。这些特殊职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而健康检查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劳动者也可以持用人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承担检查费用。
2、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前文已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解除方式:一种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另一种是公司裁员。
本案中A公司与潘某系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该情形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但无论是调解协议的约定,还是潘某的行为,都表明了潘某未放弃要求A公司安排健康检查的权利,因此A公司的义务不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免除。在潘某是否构成职业病、是否达到伤残等不确定的情况下,潘某签订调解协议可能存在显失公平、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合法合理。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配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依法未接触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此类劳动者相比于普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概率更大,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后可以有效降低发生工伤后的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对劳动者进行隐瞒或欺诈。否则,劳动者有权以“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劳动者调至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