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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因员工的过错被开除,合法!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8-14

司法观点

副店长享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与管理权,应当忠实行使管理职责。如果劳动者因违规行为被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规定不得任用,而副店长却仍然放任其在门店工作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的。即使副店长未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用人单位也有权以其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知识点

1、高管应比普通劳动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2、《岗位职责说明书》也可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其签订《岗位责任说明书》

4、员工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合理降薪……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沈某于2005年8月23日进入A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经营总部电脑课第一负责人、电脑科科长和下属门店副店长。

刘某原系A公司员工,A公司曾以对违规操作负有直接责任为由于2016年3月将刘某辞退,并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沈某对此知晓。刘某被辞退后,沈某仍然让刘某在其主管的门店内继续工作,并担任电脑主任。

2018年7月,A公司的监察部门对沈某所负责的门店进行盘点时发现,该店面产生经济亏损63万余元,并认定该损失造成的原因是,刘某在沈某默示允许下在该店面违规任职电脑柜组负责人,并私自对外售卖商品。后A公司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沈某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后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调查。

2018年8月29日,A公司向沈某发出通知函,以沈某对刘某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一事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为由,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沈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

法院认为

A公司以沈某对于上述刘某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为由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合同。沈某则否认存在默许刘某在A公司处工作的严重失职行为。根据沈某所作的谈话笔录中沈某承认知道刘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在门店工作,结合刘某自认系实际担任电脑柜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谈话笔录中关于沈某安排刘某在XX店继续工作的内容,可以证明沈某实际明知刘某被解雇后仍在XX店担任电脑柜组负责人。即便如沈某所述其不清楚刘某具体做什么工作以及也未安排刘某工作,但沈某作为时任门店副店长,在明知刘某因违规被解雇并列入黑名单后,未对刘某仍在XX店工作的事实,及时引起谨慎,尽到注意义务,行使管理职责,向A公司进行汇报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预防风险,反而默认刘某的违规任职行为,其已严重失职,并造成A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严重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故A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沈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342.18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高管应比普通劳动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相比于普通劳动者,经理、店长、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具有更高的知识水平、更丰富的工作管理经验,而且享受更高的薪资待遇,因此高管应比普通劳动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更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绝对禁止行为,更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一般情况下,高管都享有一定限度内的人事任免权,也对直属员工享有管理权。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是高管的职责所在,如果怠于、疏于行使管理职责而导致员工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高管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虽然直接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并非是沈某,但是沈某作为副店长,明知刘某因违规行为被公司列入黑名单,仍然放任刘某在该门店工作,导致刘某有机会实施损害A公司利益的行为。故,A公司有权与严重失职的沈某解除劳动合同。

2、《岗位职责说明书》也可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都是《员工手册》这类规章制度。但劳动者签订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岗位职责说明书中也会对劳动者所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规定,也属于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如果违反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除岗位职责说明书之外,还有些用人单位单独与劳动者签订的文件亦可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例如,某些销售岗位的经理、总监,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电网责任书》,约定如果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某销售业绩,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降职降薪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文件并非是对全体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不仅要将这件文件进行公示,而且要与适用的个别劳动者单独签订,只有劳动者个人签字确认了,才代表劳动者知晓并愿意遵守文件规定。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其签订《岗位责任说明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针对全体劳动者而制定的,是全体劳动者都必须遵守的统一纪律规范。但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劳动者负有的具体义务可能不尽相同,用人单位很难在规章制度中把所有岗位、职务的义务都详细进行规定。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制作岗位责任说明书,在该说明书中对不同岗位、职务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并规定违反职务管理规定的后果。劳动者入职时,向其发放岗位责任说明书,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签订岗位责任说明书有利于明确劳动者的职务,监督、约束劳动者的履职行为,避免劳动者以“不属于我的工作职责”为由逃避承担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

2、员工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合理降薪

就上海地区而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降低其工资。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且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无论是降低工资还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或降低后的工资水平都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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