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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8-30

司法观点

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员工未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得据此拒绝办理退工手续。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亦应赔偿。

知识点

1、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违约金约定

2、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办理退工手续?

3、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的法律风险

4、劳动者离职前未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5年3月30日,赵某进入A公司工作,同日,赵某签署入职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承诺人保证在离职时,已将本人所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了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已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如员工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10倍的违约金。

2015年4月22日,赵某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3月29日的劳动合同。后赵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至2018年2月被A公司辞退,赵某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9034.41元。2018年11月,赵某与A公司之间的违法解除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2019年1月29日,A公司以赵某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3725532元。后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A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赵某辩称,其签署的入职承诺书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已与上一家单位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非是与A公司之间办理工作交接的承诺。且赵某是被A公司违法解除,A公司未提供工作交接必要的条件,并非是赵某故意不办理交接。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另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A公司认为赵某在入职承诺书中承诺,离职时将赵某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若违反承诺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10倍的违约赔偿金372万余元。

首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该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表明A公司主张尚无法律依据。

其次,赵某入职A公司时,针对与上一家单位的工作交接,向A公司作出承诺,已将所有工作事项及文件资料做了交接,已归还全部文件资料等,并不是与A公司间离职交接的承诺。根据入职承诺书第二条内容显示,赵某入职A公司当天,不可能已与A公司做了离职交接。表明A公司依据赵某入职承诺书第二条相关内容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赔偿金372万余元,同样缺乏事实依据。

再次,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通知赵某办理工作交接以及具体的交接事项、交接方式、交接要求等,亦未能举证证明赵某恶意拒绝工作交接,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相反,根据前案反映,A公司于2018年2月中旬突然经营困难,由此表明,A公司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赔偿金,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A公司要求赵某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劳动合同关系中违约金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违约金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第一、服务期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二、竞业限制约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赵某入职A公司时签署的入职承诺书中不仅约定了赵某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而且是超出合理范围的巨额违约金,该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办理退工手续?

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在离职之前应当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否则不结算工资、不办理退工手续。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但如果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否据此不办理退工手续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不属于免责事由

其次,从上海地区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法官所持观点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逾期不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此外,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付离职前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未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的法律风险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但损失存在的事实及损失数额应当由劳动者举证证明。

常见的未及时办理退工的损失主要是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其他损失存在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其他实际损失,而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我们此前发布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何还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只因HR少做一件事》(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损失应当由劳动者承担。

2、劳动者离职前未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负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其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方式、内容、期限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如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就擅自离岗,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双方对工作交接事项进行了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交接条件。如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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