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员工受工伤,公司可以免责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08-24
现实中,公司员工“李鬼冒充李逵”的情况时有发生,员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为冒名员工正常缴纳社保,员工在工作中受工伤,在就医时公司突然发现该员工为冒用他人的身份,但社保缴纳的姓名与受伤员工不一致,此时公司与该员工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公司可以因该员工冒名行为主张免责吗?
2016年7月1日,员工甲某冒用弟弟申某的身份信息入职A公司,并以“申某”名字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期间A公司一直未发现甲某的冒名行为。
2017年12月8日,员工甲在工作时因突发疾病送至医院,并于当日医治无效死亡,后甲某被认定视同工亡。就医期间,A公司发现员工甲某冒用“申某”的事实。
甲某亲属要求A公司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及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随后A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与员工甲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A公司与员工甲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但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甲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因为公司未进行严格的身份核查,与冒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冒名员工工伤或工亡的,基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此时公司依法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项费用。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部分,因受伤人员身份和工伤保险缴纳人员身份不一致,此时公司还须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风险。
针对冒名员工可能带来的公司风险,我们的建议如下:
1、入职时对于员工身份进行严格核查,包括信息的比对与背调。
在入职手续办理中,公司HR可通过一些平台和渠道识别求证入职者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如:
(1)学历学位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2)职业证书有效性查询:例如会计证可访问证件所在地财政局网站进行查询,建造师证可访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查询等;
(3)诚信查询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点击“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即可查询相关人员是否有被执行案件等信息;
(4)通过与员工之前就职的单位联系,进行背景调查与信息核实。
2、与冒名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因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因此,如果员工入职时故意隐瞒自身真实身份或岗位必须的资格证明等信息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或劳动合同无效的状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认定:(1)主体资格;(2)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劳动管理,并领取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如果公司决定继续与冒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事项:
如果公司不打算辞退该冒名员工,应以其真实名字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被冒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劳动合同中需要哪些必备条款,我们此前发布的《签订了“劳动协议”企业为何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