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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职员工患职业病,公司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09-04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实践中员工在离职后才查出职业病,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对此不管不顾,最终却得不偿失,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经典案例

2005年9月5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作业员,约定工作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合同中载明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在朱某的工作场所却没有提供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014年9月30日,朱某进行离岗检查,未见异常。2014年10月7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朱某劳动关系。

 

2015年8月4日,上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朱某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

 

2016年1月6日,朱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恢复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交通费。法院予以支持。

 

2016年8月29日,朱某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朱某不服裁决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的,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4日终止后,朱某有权享受上述待遇。故,支持了朱某的诉求。

 

 

风险提示

本案中,朱某虽离职后才查出职业病,但是由于A公司在工作场所并没有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所以朱某离职后,A公司仍然需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交通费,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A公司还需要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A公司还需为朱某补缴社会保险费至2015年8月4日。

 

 

公司治理建议

为有效防范劳动者职业病,我们给到企业以下几点治理建议:

 

1、建议公司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事先予以告知,并且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关于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劳动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何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恢复?》(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在劳动者工作场所处应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装防尘防毒装置,为劳动者提供防尘防毒口罩、防噪耳罩。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因素检测并向劳动者公布结果。

 

3、依法向患职业病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

 

职业病实际上是工伤的一种,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公司应当依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另外公司切记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研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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