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受工伤,企业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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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0-10-23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员工出于个人原因要求企业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转为工资发放,并出具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企业往往认为有员工自愿承诺,又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便予以接受。此时如果员工受工伤或工亡,因未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基金无法进行赔付,那么该部分款项,企业可以不用承担吗?
甲于2015年1月3日入职A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三年。
2015年1月27日,甲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本人自愿放弃A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2015年4月8日,甲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公司赶紧为甲补缴社会保险费。
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人社部门认定甲死亡视同为工伤。后甲家属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社保中心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
2015年10月29日,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甲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2016年9月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甲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故王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现公司未依法为甲缴纳工伤保险费,甲发生工伤,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终判决公司应向甲家属支付补偿金609586元。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用人单位忽视这一法定义务,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仍将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如案例中员工发生工亡事故时,公司要承担60余万元的巨额补偿金。
为了防范企业因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而要面临的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1、将缴纳社保作为员工入职条件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甚至书写承诺书,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交社保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明确,为员工开始缴纳社保的时间及缴纳的基数,以此作为员工办理入职的必经程序。
2、如前期未缴纳,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及时补缴工伤保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此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3、企业可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担风险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主要帮助企业规避劳动用工的风险,当企业雇员遭受意外或因患相关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对企业依法需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付。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承担的赔付风险。【劳动法研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