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员工因工死亡,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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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4-09
公司某些岗位招聘时,会对应聘者的年龄有所限定,有些应聘者为了能满足招聘要求,通过冒用自己亲属的身份进行应聘。如果公司未在招录过程中发现该冒名顶替人员,以被冒名人名义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旦该冒名员工因工伤亡时,社保中心会因受伤人员与社保缴纳人员身份不符而拒绝工亡待遇赔付,此时公司可以员工冒名顶替为由拒绝进行赔偿吗
2013年7月,A公司招工,王某1因年龄过大不符合招聘要求,借用其妹妹王某2的公民身份信息到A公司应聘,并以王某2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王某1一直在A公司接受劳动管理并为其提供劳动。A公司以王某2为参保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2017年1月5日,王某1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申请,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1为因工死亡。A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知悉王某1系冒名顶替,社保中心因王某1与社保缴纳人王某2身份不符拒绝赔付。
后王某1老公甲要求A公司进行工亡赔付,A公司拒绝。甲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甲,王某1工亡待遇560051.2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王某1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欺诈无效,但A公司与王某1自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信息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王某1冒用他人身份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及人事管理上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故判决劳动者王某1承担80%的责任,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因公司未进行严格的身份核查,与冒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冒名员工因工死亡的,基于双方事实用工管理关系,与A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又因受伤人员身份和工伤保险缴纳人员身份不一致,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拒付部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由公司承担,风险很大。
为了防止员工冒名顶替行为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我们的建议如下:
1、正式录用前,公司应多渠道对应聘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在正式录用员工前,公司可通过一些公开的平台和渠道识别求证入职者身份信息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
(1)身份信息核查:招聘人员应当仔细比对应聘人员与身份证照片是否一致,从源头避免冒名应聘问题;
(2)背景信息调查:招聘人员可通过与员工先前就职单位联系,进行员工背景调查以及用工信息核实;
(3)学历和资质证书核查:学历学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资质证书如会计证可访问证件所在地财政局网站进行查询等;
(4)诚信信息核查: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即可查询相关人员是否为被执行人等信息。
2、如发现冒名员工,公司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如果A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发现王某1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系冒名入职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依法应属于无效,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入职时故意隐瞒自身真实身份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资格证明等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一经发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
3、冒名员工因工受伤后,公司应尽快补缴社保,减少损失
虽然冒名员工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仍需承担社保中心无法赔付的相关费用。因此在冒名员工因工受伤的,公司一旦发现可尽快以该员工真实身份补缴工伤保险,对因工受伤后新发生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减少公司损失。关于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企业仅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该找谁赔?》(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