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发工资三天,员工离职能否获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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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4-19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是如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工资仅延迟发放三天,此时如果员工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2017年4月25日,甲进A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担任客户经理,月工资8,000元,正常与每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
后A公司因参与上市公司并购等投资项目,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导致无法按时发放工资,公司通过职代会同意,决定正常工资发放周期延迟一个月。
但是到2019年3月13日,因公司一直未发1、2月份工资,甲以A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A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即日支付其2019年1月至今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A公司收到甲发送通知书当日,回复称同意于2019年3月1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当日向甲支付了2019年1月及2月工资,3月工资下个月支付。
2019年3月13日,甲申请劳动仲裁,后经仲裁裁决A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应于当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A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甲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才于当日发放甲2019年1月、2月工资,故即便该公司系经合法程序作出延迟发放工资的决定,然而1月份工资延期支付时间已超出一个月,属于未能及时发放劳动报酬。故判决A公司败诉,应当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发放日期和时间的稳定性对于企业来讲很重要,法律规定不得拖欠员工劳动报酬,所以即使存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影响,企业也不能随意拖延和变更工资发放时间。否则,就会像案例中A公司一样,虽仅延迟发放工资三天,也被法院认定为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而须承担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发放工资的,我们建议:
1、公司可与员工签署延期支付工资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且原则上应当按月支付。但如果企业确有原因需对工资支付日期进行变更,应尽量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双方确认缓发工资金额,约定延期支付的时间期限等事项。如果没有书面变更协议,则公司应注意留存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其他证据,如员工大会会议纪要、内部OA通知、企业邮箱等。
2、公司应依法通过工会或职代会履行相应的协商、告知等民主程序
法律规定允许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情况时延发工资,但各地区的具体规定略有不同,以北京、上海、深圳为例: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需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需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延期需要在一个月内支付;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需经劳动者本人或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延发工资期限内公司应及时发放劳动者工资
公司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延发工资后,应当在延发期限内及时支付,不得再次拖延。否则,哪怕如案例中A公司一样仅超期了三日,也被法院认定为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所以,公司应当重视发放时间,不能任性拖延。此外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企业故意拒付劳动报酬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之前发布的《疫情当下,企业经营困难可以延发工资吗?》(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