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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辞退,为何被判违法解除?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04-30

很多互联网公司为了提升产品用户活跃度,会通过设置随机奖励的模式来吸引用户下载和使用产品,而通常此类营销手段都是通过后台程序代码实现,具有固定的概率和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一旦泄露,将可能直接导致公司营销目的无法实现,甚至造成公司损失。那么这些规则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吗?公司可以辞退泄露此类规则的员工吗?

 

 

经典案例

2019年2月1日,甲入职A公司,岗位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甲保证不对外泄露公司正在开发的研究项目之机密,如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给A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信息”指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有关产品的其他信息等。

 

A公司在微信平台以小程序形式提供旅游服务,并运行社交模块。为鼓励用户发帖设置红包机制,向发帖用户随机掉落红包,金额3-8元不等,程序限制一人一周最多中两个红包。后甲告知了其表姐此活动规则及中奖频率,甲表姐在知悉每周红包数后大量重复发帖,获取红包后即停止发帖。

 

2020年3月12日,A公司向甲出具《解除通知书》,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遂离职。2020年6月16日,甲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15.08元及工资,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本案A公司“一周掉落两个红包”规则没有技术含量亦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因此A公司辞退甲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判决A公司败诉。

 

 

风险提示

虽然很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应对公司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有的还专门并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如果公司对于哪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认定不清晰,则可能像案例中A公司一样,错将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当作商业秘密保护,从而导致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那么公司到底如何判断哪些商业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呢?律师建议:

 

1、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应当属于“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判断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其是否具有“秘密性”特征。而秘密性主要是指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果信息是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或者产品的简单组合、或已经公开出版或披露、或者公开渠道可以获取,则不能认定其具备秘密性的特征。

 

2、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应当具有“价值性”

 

商业信息之所以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因为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此种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在商业活动中带来竞争优势,包括获取经济利益或占据市场份额等,因此,像案例中A公司的“一周掉落两个红包”规则属于没有技术含量亦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营销手段,不具有价值性特征,而属于商业秘密。

 

3、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应当具有“保密性”

 

为了保证和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权利人应当对商业信息采取的一定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约定保密义务的;或通过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提出保密要求;或对涉密的区域等进行区分管理的;以标记、分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管理的;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要求离职员工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都可以认定为对商业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企业应该如何守好商业秘密呢,我们此前发布的《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名单,公司起诉侵犯商业秘密为何败诉?》(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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