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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期限到期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05-21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实践中很多企业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存在误区,那么前述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真的无法拒绝吗?

 

 

经典案例

甲于2011年1月4日入职A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甲于2020年1月27日通过EMS向A公司寄送书面申请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月31日A公司向甲出具《不续签通知书》,载明“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31日到期,经研究,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请您按照公司规定在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甲申请仲裁,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甲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本案中,A公司向甲送达《不续签通知书》,明确表达了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甲要求恢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甲败诉。

 

 

风险提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虽然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但是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且经检索各地区法院针对该情形的裁判口径并不一致,企业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结合当地司法口径进行处理,避免违法解除的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用人单位在处理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我们建议:

 

1、企业应当根据当地司法裁判口径,谨慎处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经检索案例发现,以上海为代表地区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与员工可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续订,企业若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则有权根据前述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但以北京、江苏、广东、陕西为代表的法院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为保障员工的权益,企业无续订选择权,员工可单方选择是否续订、是否签订固定或无固定劳动合同。企业此时若强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则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误解,但是(1)如果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2)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协商解除支付经济补偿并及时办理退工

 

如果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且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企业应当提前通知,但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15至30天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劳动者合同即将期满且用人单位无续签意愿,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并提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但公司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经济补充金支付的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为何却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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