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报告义务,公司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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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5-24
为了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到与用人单位构成竞争关系的新单位任职,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且部分用人单位考虑到缺少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了解员工离职后的就业情况,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要求员工离职后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及任职信息。那么如果员工离职后未按约履行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主张违约责任吗?
2017年7月7日,甲至A公司处社交与效果广告部工作,双方签有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7月18日,甲与A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甲从A公司离职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满足竞业限制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A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若甲未告知就业情况,则A公司有权不支付当月补偿费;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甲应向A公司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支付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的违约金。
2019年4月25日,甲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17日解除。A公司向甲出具《竞业限制通知书》,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5月18日至11月17日。后A公司支付了6笔竞业限制补偿费,每笔金额为18,705.62元。
后甲一直未履行报告义务,A公司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违法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甲退还补偿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主张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其提供的订单的收货地址、收货人及联系电话均为他人填写,不能证明该订单实际确由甲本人签收或授权他人签收,故无法证明甲实际在与A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B公司工作。且A公司主张甲未按约告知即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A公司败诉。
虽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员工离职后的报告义务,但是公司不得将该报告义务作为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如果员工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未履行报告义务,公司也应当支付补偿金,且员工违反报告义务的,公司亦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员工定期报告义务呢,我们建议:
1、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定期报告义务的形式及内容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定期报告义务可以有效保证员工对竞业限制义务的遵守和履行,只要企业按时向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约定员工的定期报告义务应该是有效的,并且公司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员工应当在每月固定时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报告其任职就业情况,包括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公积金缴纳证明等材料。
2、不履行报告义务应返还补偿金或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发放经济补偿金是对员工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实质性履行了竞业限制的,就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即使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公司也不能主张返还经济补偿金,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和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其他情况下均不得约定。因此,对于员工违反报告义务的违约责任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3、可约定未按时履行定期报告义务公司有权延迟发放补偿金
将定期报告义务与经济补偿金发放相关联才可以有效约束员工实际履行,故可以约定如果员工未按时履行定期报告义务,公司有权延迟补偿金的发放,此约定并未免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合同义务,同时可以一定程度上约束和限制员工。但只要员工补充提交了相应的就业证明,公司就应当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金如何约定的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何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