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还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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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6-07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之后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甲于2019年4月22日进入A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9年5月24日,甲试用期结束,填写《职位申请书》申请转正。A公司内部《人事变动单》载明了甲的入职时间及生效日期,说明甲岗位由实习生转为正式技工,工资为3,300元。
A公司与甲于2020年5月8日补签一份自2019年4月2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20年5月10日,甲因请假被拒,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甲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5月31日。
后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甲于2019年4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系于2020年5月补签,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主体,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补签之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遂判决A公司败诉,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