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经典案例 > 劳动工伤 >

离职后发现员工严重过错,公司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06-11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一般会明确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后,办理离职交接过程中,公司发现员工在职期间工作存在过错,可能导致公司损失,此时,公司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经典案例

2015年7月,甲入职A公司从事数据平台运维岗位,主要负责公司数据平台的维护以及平台数据的校对。入职当天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0元。

 

2019年12月31日因A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与甲协商后同意离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甲工作至2019年12月31日,A公司应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90000元,分三个月支付完毕。甲于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甲离职后A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60000元,到第三个月,在A公司对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核对时,发现甲在职期间,平台数据存在大量错漏情况,重新核对梳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遂拒绝向甲支付剩余3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甲申请劳动仲裁,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A公司认为甲在工作中因数据出现重大错漏,导致A公司产生重大损失,但该损失赔偿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公司可另案予以主张。遂判决A公司败诉,仍需向甲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受《民法典》中合同相关法律规范的保护,如果解除协议中并未就员工过错责任承担进行约定,公司则无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均应如约履行。

 

 

公司治理建议

员工过错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应当如何进行主张,我们建议: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过错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过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是如何进行合法合规扣除,我们之前发布的《员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扣发工资为何被判违法?》(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要注意留存劳动者过错或违规导致公司损失的证据

 

公司扣减员工劳动报酬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在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留取劳动者在履职中存在过错导致公司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如客户投诉材料、谈话笔录、劳动者处罚通知书、员工检讨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明文件等。即便在员工离职后,可依据侵权责任纠纷,向员工另行进行主张。

 

3、解除协议中可明确公司有权将员工损失赔偿在经济补偿金中进行扣除

 

在员工离职时,如需支付经济补偿,特别是高管离职补偿金额较高时,可在解除协议中明确,如果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中发现乙方存在你过错导致公司损失的,员工自愿同意公司从员工经济补偿金中抵扣相应金额。如有不足,员工应在公司通知的时限内退还已支付补偿金或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差额。【劳动法研145】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顾问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服务范围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民商事案件服务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商债催收 侵权纠纷 典当纠纷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3.公司企业服务领域:

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草审查合同、章程、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股权转让、追讨欠款、产权交易、项目承包、融资贷款、企业解散破产、清算等。

4.非诉讼法律事务:

劳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法人治理、股权激励、破产清算、新三板挂牌等法律项目。

5.刑事案件服务领域:

刑事案件承办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代理或辩护业务。具体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代办取保候审、收集有关证据、控告、申诉及出庭。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 邮编:200436
  • 电话:13918087216
  • 邮箱:lihuish@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 个人简介 |  经典案例 | 服务范围 |  法苑杂谈 | 最新动态 | 联系方式  | 咨询留言 | 免责声明

李慧律师网站版权所有-copyright2014-2015.   沪ICP备14042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