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经典案例 > 劳动工伤 >

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何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07-30

劳动者工作年限即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期限。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时,都涉及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如果劳动者变更了用人单位,则工作年限应当重新起算,但是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与不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呢?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法定代表人乙,丙任监事。B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丙,曾用名C公司。

 

甲原系A公司操作工。双方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4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另甲曾和C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格式、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与A公司、甲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一致。

 

2018年12月5日,甲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返岗后甲被调岗至门卫。2020年7月23日,A公司向甲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4日到期终止,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甲对A公司的补偿金数额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自2008年起计算工作年限,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7,360元,后A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自2008年1月1日起第一次入职B公司,2010年1月1日起第一次入职A公司。两家公司的劳动合同格式及内容完全一致,约定的工作地点亦完全相同,结合多名管理人员同时在两家公司中任职以及两家公司交叉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综合保险且期限无缝连接的情况,应认为A公司和B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遂判决A公司败诉,甲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风险提示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以此来规避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本人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因用人单位的变更而重新计算。

 

 

公司治理建议

在变更用人单位主体时公司应当如何操作以规避风险,我们建议:

 

1、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用人主体变更,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申请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并到与原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虽然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此时两家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劳动者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其工作年限应当自入职新的用人单位重新起算,不连续计算。

 

2、用人主体发生变更应当重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因出现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发生原用人单位被注销时,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接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原劳动合同的工作期限合并计算或者,如果工作内容或地点等发生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原劳动合同,另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在大型的集团公司内容,应当如何合法变更用人主体,我们之前发布的《员工就职于大型集团,用人主体如何确定?》(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3、变更用人主体要注意工资待遇与工作年限的结算

 

如果公司根据经营安排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用人主体时,应注意在三方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对工资待遇如何结算、应由哪一用人主体进行支付进行明确约定。包括劳动者的月工资、绩效提成、年终奖、加班工资、年休假等其他劳动待遇。并且,对经济补偿金与工作年限的结算也应明确约定,并且原合同的解除和新合同的签署不视作为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研150】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顾问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服务范围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民商事案件服务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商债催收 侵权纠纷 典当纠纷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3.公司企业服务领域:

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草审查合同、章程、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股权转让、追讨欠款、产权交易、项目承包、融资贷款、企业解散破产、清算等。

4.非诉讼法律事务:

劳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法人治理、股权激励、破产清算、新三板挂牌等法律项目。

5.刑事案件服务领域:

刑事案件承办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代理或辩护业务。具体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代办取保候审、收集有关证据、控告、申诉及出庭。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 邮编:200436
  • 电话:13918087216
  • 邮箱:lihuish@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 个人简介 |  经典案例 | 服务范围 |  法苑杂谈 | 最新动态 | 联系方式  | 咨询留言 | 免责声明

李慧律师网站版权所有-copyright2014-2015.   沪ICP备14042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