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半年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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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8-13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已发生一段时间,公司在多久的期限内可以行使该解除权呢?超过了合理期限公司还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甲于2004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3年8月1日开始履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月,A公司接到举报,举报甲存在骗取加班费情况,A公司经考勤核查及对甲调查了解,确定甲于2017年5-7月共有七天,存在虚报考勤的事实。据此,A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在公司内有任何偷盗、诈骗等不法行为。
A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在公司内有任何偷盗诈骗等不法行为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5月28日,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天津三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A公司《就业规则》中规定“在公司内有任何偷盗、诈骗等不法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诈骗”行为可泛指在工作中虚构事实欺骗公司的行为,因此甲虚报考勤的事实应当认定构成《就业规则》中的“诈骗”行为。但是,甲虚报考勤的事实发生于2017年5月至7月期间,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对考勤核查的权利和义务,其对于2017年5月至7月多次出现考勤异常的情况应当查明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罚,A公司于2019年5月才进行处理,时间过长,超过了合理期限,遂判决A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作出处理时应当在员工前述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如果超过合理期限,则公司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就存在违法的风险。
经过检索,不同地区对于员工出现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应处罚时的合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我们梳理如下,供公司参考:
1、上海市:司法实践中曾支持公司4个多月后的处罚决定
经检索,上海市暂无关于上述合理期限的明确法规规定或审判指导意见,但在(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88号案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赫比公司对其至2014年5月19日方对李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决定的原由已作详尽解释,且李某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赫比公司已放弃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故赫比公司在《调查报告》作出后逾4个月才对其作出处罚并未超过合理期限。
2、浙江省: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情形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八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3、天津市: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决定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且在(2020)津03民终1338号案例中,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认为,一汽丰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对考勤核查的权利和义务,其对于李某2017年5月至7月多次出现考勤异常的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罚,其于2019年5月才进行处理,明显超过合理期限。
4、重庆市、辽宁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且在(2019)渝05民终7344号案例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认为,川港公司以发生在2017年8月7日的纠纷作为2018年11月19日解除胡某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法研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