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何总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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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8-16
很多公司因经营市场的不断扩大,会在不同的地区开设分公司,并且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且依法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分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向总公司主张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吗?
甲于2019年9月16日入职A公司处,担任市场总监,月工资为15000元。A公司系B公司的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经工商注册成立,其负责人为乙。同时,乙与案外人丙又共同投资设立了C公司。C公司曾于2019年12月16日开始为甲缴纳了社会保险。
入职后,甲一直以A公司员工名义开展工作,并通过与乙的微信记录沟通工作事宜,A公司负责人乙以及C公司都曾以代发工资名义向甲进行转账。但A公司主张甲系C公司员工,且2020年2月13日A公司以C公司的名义向甲发出离职协议,甲未予签署,此后A公司自原经营地搬离,甲未再继续工作。
2020年4月20日,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报销款等费用。仲裁裁决后,A公司与甲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一直以A公司公司员工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为A公司公司的业务提供劳动,接受A公司的工作管理,且A公司也按月向甲发放了工资报酬,故其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与C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本案A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注册成立后,超过一个月始终未与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由于A公司系B公司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应由B公司负担。遂判决A公司败诉,由B公司承担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责任。
虽然分公司依法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因分公司仅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未依法履行用人主体义务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的赔偿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为了防范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我们建议:
1、公司仅凭缴纳社保记录不能认定具有劳动关系
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员工为公司开展业务,受公司管理并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证据。仅凭公司为员工办理了社保转入手续和缴纳社保的记录,并不足以认定员工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情形
如果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满,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进行续签,则仍然有被认定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须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支付二倍工资。并且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依法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担责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未订立。因此,如果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未订立,或用人单位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员工还存在哪些情形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无需担责呢?我们之前发布的《哪些岗位员工,即使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承担责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