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经典案例 > 劳动工伤 >

公司招用在校大学生,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11-19

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大学生在校期间,入职公司就业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大学生趁着毕业前的空档期会选择直接进入公司工作,那么在未毕业这段时间双方之间成立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如果公司不想继续用工了,可以随意辞退吗?

 

 

经典案例

甲为某大学在校学生,将于2019年7月正式毕业,2019年5月24日入职A公司,于2019年6-8月每月支付甲3000元工资,后自2019年9月起,甲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直接由公司发放,另一部分由公司说法定代表人通过转账形式发放,合计6000元。因甲尚未正式毕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实习协议等文件。

 

甲于2019年7月1日正式领取了毕业证,并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转正申请,领导回复9月16日办理。后继续在A公司工作到2020年4月15日,因公司工作岗位调整要辞退甲,当日甲被公司领导停止了工作。甲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甲与A公司双方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6-8月的工资差额。

 

后经仲裁委裁定支持了甲的申请,A公司不服申请,认为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9月15日,因甲未毕业进入公司系实习生,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应支付工资差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在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向A公司提供劳动,A公司亦对其实施管理并支付相应报酬,甲某入职A公司时已年满16周岁,双方身份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应当认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主张因甲为在校生,故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无任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遂判决A公司败诉,应当支付2019年6-8月的工资差额。

 

 

风险提示

很多用人单位想当然认为,在校大学生进入单位工作就是实习生身份,双方仅是实习关系。但是,因将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在工作期间,劳动者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也按时发放工资,无论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承担用人主体的法定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当如何合理防范未毕业在校学生的用工风险,我们建议:

 

1、在校学生入职前,企业要进行身份核实

 

企业在录用或者接收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工作前,一定要进行身份的核实确认,要求提供学生证、校园卡、在校证明等材料,企业可将复印件作为备份,或者通过电话联系学校老师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出现谎称自身为在校学生身份进入企业实习或工作,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一些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了一定的风险甚至更大损失。

 

2、企业应与在校学生签署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

 

如果在校学生仅是利用假期时间进入单位短期实习,则企业应当与该学生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明确双方在实习期限内的权利义务,重点集中在工作内容、工作性质、违规处理条款以及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等条款,当然为了降低实习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建议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或相应的商业保险。如果企业认为应当留住人才,建议与即将毕业的学生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风险。

 

3、高校三方协议一般情况下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在校生、高校与用人单位为了解决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签订的一份协议,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学校的就业率,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挖掘人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据此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三方协议在签订时即明确了基本的岗位、工资报酬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内容,那么这份三方协议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我们此前发布的《在车间上班、穿统一工服,为何还不成立劳动关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66】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顾问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服务范围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民商事案件服务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商债催收 侵权纠纷 典当纠纷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3.公司企业服务领域:

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草审查合同、章程、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股权转让、追讨欠款、产权交易、项目承包、融资贷款、企业解散破产、清算等。

4.非诉讼法律事务:

劳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法人治理、股权激励、破产清算、新三板挂牌等法律项目。

5.刑事案件服务领域:

刑事案件承办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代理或辩护业务。具体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代办取保候审、收集有关证据、控告、申诉及出庭。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 邮编:200436
  • 电话:13918087216
  • 邮箱:lihuish@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 个人简介 |  经典案例 | 服务范围 |  法苑杂谈 | 最新动态 | 联系方式  | 咨询留言 | 免责声明

李慧律师网站版权所有-copyright2014-2015.   沪ICP备14042583号